大学辅导学生会收取学生会费之参考事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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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辅导学生会收取学生会费之参考事项

大學輔導學生會收取學生會費之參考事項 壹、總說明 大學法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總統公布之修正條文中,增訂第三十三條第 二項:「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 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以及第三項:「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 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課以大學學生有強制 加入該校學生會之義務,進而學生會有對其收取學生會費之權限。因應此次修正,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學及其學生會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 理學生會費之收取及代收事宜,故訂定本參考事項,經全國學務長出席之「九十七 年度全國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傳承研討會」會議達成共識,提供各校參考。 本參考事項以下列二者作為基本精神: 一、大學自治 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 享有自治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號、第四五○號、以及第五六三號等解釋亦以, 大學自治係源自於憲法第十一條之權利,故在設計本參考事項上,本部不宜針對細 節性事項逕予規定,仍應尊重各大學的自治權限,由其基於輔導之立場,對於學生 會費收取等相關事宜,自行規範。 二、學生自治 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賦與學生自治權限,並將大學定位為輔導角色,則在 學生會費收取等事項上,本參考事項亦認為在不過度介入學生自治範圍內,賦予大 學輔導權限。至如學生會費是否收取及其數額,仍屬學生自治核心事務,由其自行 決定。 貳、參考內容 點次 內容 說明 一、 大學應輔導學生會收取學生會 一、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 費,並訂定相關規定,經校務會議 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 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 。 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自 治 組 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 果及自治能力。」而本注意 事項所規定之事宜,均在前 述範圍內,故大學有輔導之 義務。 二、大學輔導學生會之內容,包 括事實上之辦理,以及規定 的制定。由於學生會費的收 取與管理,需要法律及會計 等專業能力,但並非所有大 學均設有相關系所,是以提 供大學既有的資源,諸如法 制與會計的單位,予以協 助,乃至配合學生會的請求 代收會費,均為大學輔導的 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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