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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林木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价管理规范-中国政府网
附件
境外林木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全面规范境外林木引种
检疫审批风险评估工作,提高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统一性,
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障我国的国土生态安全、经济贸易
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
本规范所称林木种子、苗木,是指林业植物或者其繁殖材料,
包括植株、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等,绿化、水土保持
用的草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管理的种类。
本规范规定了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
的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引进境外林木种子、苗木
检疫风险程度的确定,不适用于科研、展览引种,以及政府、团体、
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种等情形,也不适用于引进转基因类、
带土类林木种子和苗木风险程度的确定。
二、评估程序和方法
(一)基本要求。
境外林木引种风险评估的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见附
1),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对象,选择3 名以上专家独立进行风险评估。
承担单位可根据需要,聘请外单位专家承担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单
位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和
可操作性负责。
1
实施风险评估的专家(以下简称“风险评估专家”)在开展风险
评估时,应当依次开展预评估、评估、结果评定、建议提出和评估
技术报告编写工作。
(二)预评估。
风险评估专家应当广泛收集相关资料、数据等信息,分析确定
评估对象是否符合风险评估条件。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停止风险
评估。
1.现有信息不足以支撑评估的,可停止风险评估,但需向委托
风险评估的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机构反馈情况,由审批机构通知申请
人,补充相关材料;若申请人能够补充相关材料并达到评估要求,
在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后应当再按程序开展评估;若申请人不能够
提供足以支撑评估的材料,可停止风险评估或者向林木引种检疫审
批机构提出实施引种地风险查定等建议;
2.经风险评估专家评估,拟引进种类为国际重大有害植物,或
者可携带国际重大有害生物的,风险评估专家可停止风险评估,直
接提出禁止引进的建议,并详细说明有关理由和依据;
3.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拟引进种类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林木引种
检疫范围的、国家禁止引进的种类,以及已开展过风险评估且经评
估专家审查有效等情形的;
4.其他需停止风险评估的情形。
(三)风险评估。
针对某一种(类)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采用定性方法分析
评估对象,识别风险源,提出风险评估指标;采取定量方法量化各
评估指标,并运用层次分析法,构建境外林木引种检疫风险评估指
2
标体系,建立林木引种风险评估模型和综合评定方法,计算综合风
险评估值(R ),经评定后得出风险评估结果。境外林木引种风险评
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2。
(四)结果评定。
按照附2 计算出拟引种林木的风险评估值(R )。根据R 值将风
险评估结果划分为4 个风险等级,即特别危险、高度危险、中度危
险、低度危险。
林木引种风险等级划分表
林木引种风险评估值(R ) 风险等级
2.5≤R ≤3.0 特别危险
2.20 ≤R <2.5 高度危险
1.0≤R <2.20 中度危险
0≤R <1.0 低度危险
(五)建议提出。
风险评估专家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得出的风险等级,提出境
外林木种子、苗木的引进建议和相关管理建议。
1.特别危险。
建议禁止引进。
2.高度危险。
建议原则上不允许引进。若拟引进种类为生产上确需引进的,
可向林木引种检疫审批机构提出以下2种以上的管理措施建议。
——引种地风险查定措施;
——少量引进(一般为 10 株或者相当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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