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行政强制法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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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行政强制法讲义

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 二、《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四、对工商行政执法的主要影响 五 、当前工商部门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背景 (一)立法目的 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曲” 行政强制制度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存在“乱”、“滥”和“软”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立法过程 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第三十次会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第二十次会议和二十一次会议 五次审议 历经十二年 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得以通过,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强制法共分7章71条 包括总则、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责任、附则 (三)立法亮点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3.限制人身自由不得超期限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4.实施行政强制不得“扰民”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5.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6.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二、《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定原则 强制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设定权限 只有法律、法规能够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能够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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