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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2011劳动争议处理实务

熊德明成立讨债公司无果而终。 * *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 劳动合同的订立初期的风险防范 1、劳资双方真实告知; 2、禁止扣押证件、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 ◇违反后果  责令退还,且处500-2000元/人的罚款,并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 3、防止出现送达风险:员工常住地址要写明;员工改变住址有及时通知公司的义务;标明拒收、查无此人时一律视为送达的文字表述。 4、防范调薪风险:合同中对薪酬要做划分—— 基本工资不变;岗位工资随高;绩效工资看业绩。 * * 5、以下主体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1)在校大学生——实习协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 ; 2)离退休——劳务关系;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4)家庭雇佣保姆(非家政公司派遣)、农民雇帮工、摄制组雇演员、筹备处雇临工、无照摊商雇工、黑作坊雇工、个人承包者自己雇工、按《民法通则》调整,不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5)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 6)妇女三期内不能从事的工作; 7)兼职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 * 6、不签劳动合同最终对劳动者更有利 在实际用工之前劳动者拒绝订立合同,企业应当终止录用关系。用工之后拒绝签订合同,除非企业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合同,否则将推定是企业没依法办理。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合同,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7、订立时间:用工之日起   用工之日 ——— 一个月 ——— 一年 ———      合法     双倍工资  视为无固定 * * 重点问题分析 认定劳动关系四要件 1、每天工作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超过24小时的用工;——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标准得出 2、劳动内容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之一:主业、副业;如门卫、食堂雇工案例。 3、形成管理与被管理,隶属与被隶属的关系(例如:保险业务员属劳务关系); 4、主体要合法。 * *   第九十七条 ……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即不溯及既往!)   * *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 1、应当签订无固定期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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