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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簡介 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货物运输日益重要。国际货物运输法就是调整这种货物跨越国境运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国际铁路运输、国际多式联运等。 国际货物运输 -----运输方式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目录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三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第四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二、提单 三、托运人与承运人权利与义务 四、租船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海运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两种形式:班轮(提单)和租船合同。 1、定义 是指在预先固定的航线上,按照船公司制定的船期表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来往行驶而言。 2、班轮运输的特点 船舶行驶的航线和停靠的港口都是固定的。 船舶按船期表航行,船舶开航和到港时间都较为固定。 船公司按预先公布的班轮运价表收取运费,运费率相对固定。 在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运费的港口装卸费由船方负担。 班轮承运货物比较灵活,不论数量多少,只要有舱位,都接受装运,因此,少量货物或件杂货,通常都用班轮运输 大宗货物一般采用租船运输。 定程租船--在定程租船方式下,对装卸费的收取办法有下列不同规定。*船方不负担装卸费(FIO)*船方负担装卸费(Gross Terms /Liner Terms)*船方只负担装货费,而不负担卸货费(FO)*船方只负担卸货费,而不负担装货费(FI)定期租船--采用定期租船时,在租赁期间,租船人可根据租船合同规定的航行区域自由使用和调度船舶。光船租船--它是租船的一种,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 1、订舱 托运人向承运人申请货物运输,订舱时应在订舱单中填写货物的详细情况,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即完成订舱。 2、签发装货单并报关 承运人接受托运人装运申请后,即将装货单签发给托运人,托运人凭该单办理报关手续。 3、装船并签发装船提单 海关在装货单上盖章后,承运人开始收货装船。装毕,大副签发收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托运人凭大副收据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 二、提单 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字面义就是“提货的单据” 。 1、调整提单的法律 国内立法: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有关提单的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调整提单的法律主要表现为两类:一是海上货物运输法,如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另一类是提单法,如美国1893年哈特法。而在大陆法国家则将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和提单的有关规定,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如我国的《海商法》、德国商法典。 国际立法 海运的发展,承运人凭其实力,利用契约自由原则,极力缩小其对承运货物的责任。免责事项多达七八十种,以致出现了“承运人除收取运费外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局面。一些国家为了保护进口商的利益,纷纷要求确定承运人最低限度的国际立法。这样,统一提单间规定的国际立法提上了议事日程。 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分别是1924年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80多个国家\地区加入,我国未加入,但我国海商法基本吸收其内容)、1968年的《关于修改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问题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海牙-维斯比规则或维斯比规则)、1978年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海洋运输有关公约、法律的内容 相关名词 特别提款权SDR(Special Drawing Right)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7月28日创设特别提款权,规定每一SDR等于0。888671克之纯金。1974年7月1日引入标准栏方式决定SDR的价值;初以16种后以5种货币即:美元、德国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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