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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北大未名BB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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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北大未名BBS

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2011 年10 月法学院第十六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会的性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的 自治组织,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院级组织,接受学院党委和校学生会的领导,接 受学院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学生会会员】法学院本科学生,在取得学籍时成为法学院学生会 会员,在丧失学籍时失去会员资格。 第三条 【学生会的权力归属】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会员。会员行使权力 的机构是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班会。 第四条 【学生会的任务】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利、利益和要求,为同学服务,促进同 学间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交流; (二)根据同学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 动,为同学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积极广泛开展各类学术、实践、文艺、体育活动,丰富同学课余生活, 充实同学课外知识,为提升同学个人素质搭建良好的平台; (四)沟通学院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院的教育和管理 工作; (五)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树立法学院学生在校内外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学生会的原则】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院学生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学生会主席由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各班班委会在院学生会的统一领 导下,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 和建议的权利; (三)参与学生会工作、参加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对学院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学生会向有关方面反映的权利; (五)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或在院内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求学 生会给予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的会员,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会内选举权、被选举 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学生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学生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学院及学生会的利益, 不得妨害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工作,执行学生会的决议,完成学生会委托的 工作; (四)在院内外展现法学院学生的良好形象,维护法学院和法学院学生会的 荣誉。 第八条 【校学生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学生会会员行使作为校学生会会员 的权利受到本会的协助,履行作为校学生会会员的义务受到本会的监督。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九条 【学代会的性质】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法学院学生会会 员进行自我管理的最高机构,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是其常设机构。 第十条 【学代会的任期、就职和卸任】学生代表大会任期为一年,每届学 代会在第一次会议开幕时就职,在次届学代会第一次会议开幕时卸任。根据学代 会的决议,其任期可以延长或缩短。 每届学代会第一次会议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召开。时任学生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次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的日期并向全院公告,且 开会日期应晚于公告日期至少一个月、至多两个月。 经下列机构或人员提出,学代会经表决以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此届 学代会的任期可以延长或缩短: (一)学生会主席提出; (二)由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议或常委会主任提议, 经学代会常委会表决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学代会常委会提出; (三)学代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 (四)学代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 一届学代会任期只能延长或缩短一次,且延长或缩短的幅度不得超过六个月。若 学代会任期延长或缩短,其常委会及主任、学生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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