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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港口作业费(THC)在中国的违法性

论港口作业费(THC)在中国的违法性 发布日期:2009-6-17 论港口作业费(THC)在中国的违法性 王沐昕 ??????? 2001年12月,远东班轮公会等五个班轮公会组织,在没有按照《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的规定与我国货方充分协商的情况下,也未按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在交通部备案,更没有考虑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否容纳港口作业费(THC)的问题,就通过了一个集体运价协议,决定在中国各口岸从事国际班轮运输的会员船公司可以凭借自己在班轮航线上的垄断地位,以独立附加费的名义,强行向中国货方收取港口作业费(THC)。据报道,每年全国有132亿元的人民币被外国船东非法装入自己的腰包。2006年4月18日,由于以交通部为主的三部委已经对THC的收取是否合法做出了一个模棱两可而且众说纷纭的调查结论,使得中国的海运市场处于一片混乱之中。本文作者以从事海运工作多年的资历,和粗浅的民商法理论知识,拟对港口作业费THC问题进行违法性研究,目的是加强我国水运市场的法制建设。 ???????? 一、在讨论港口作业费问题以前,我们首先应当统一几个概念,即运费、运价、附加费、堆场(cy/container yard)和港口作业费(THC)这几个在海运业中经常使用的词汇的特定含义。 ???????? 1、运费和运价的区别 ????????? 因为《公告》的第一条指出“港口作业费(THC)是运费的组成部分”,所以我们要搞清楚“运费”的概念。在《远洋运输业务》一书中[1],对运费所下的定义是:“海上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完成货物运输后从托运人那里取得的报酬称为运费(freight),而将为完成货物运输所提供的运输劳务价格(price of transport service)称为运价(freight rate)。或者说,运价是指承运人完成某一计量单位货物运输所收取的运费。”我认为运费是运输总报酬,而运价则是计算运费的单价,即运价本上载明的费率,当然还包括货物等级表等等。交通部于1996年颁布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运价报备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报备运价应同时报备附加费及佣金。”这充分说明运价中不包含附加费,而运费则包含了运价和附加费。但在《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第十二条中,却将运价称为运费率。第十三条还有运价表的称谓,所谓运价表是指包括了运费率和货物分级表的公布运价本。《国际海运条例》中的运价和公约中的运费率相同。这一点需要注意。究竟怎样表述更加科学而且明了,尚需我们进一步探讨。 ?????? 综上所述,三部委的公告中引用内涵如此丰富的“运费”一词来概括港口作业费(THC),难免会引起许多歧义。这就是当公告发布以后,为什么全国海运界包括船东和货主对公告的理解五花八门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交通部有责任使用一个确切的词语来定义港口作业费(THC)。 ??????? 2、港口作业费(THC)的概念 ???????? 我国可以找到港口作业费(THC)概念的理论书籍很少,主要原因是港口作业费(THC)作为一个独立的附加费,在中国还是一个陌生的词语。在2006年出版的《远洋运输业务》一书中,该书对港口作业费(THC)所下的定义如下:“堆场服务费(CY service charge)又称码头操作费(terminal handling charge),在我国通称为码头装卸包干费。以出口为例,装卸包干是指在装货港堆场将待装货的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码头内的货运站,再将装妥的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码头内货运站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以及集装箱进出码头时的有关单证服务(如填制设备交接单等),进口过程相反,内容相似。”[2]《远洋运输业务》一书从1985年至今,共出了四个版本,前三版都没有提出港口作业费(THC)的问题,在11种附加费里也没有港口作业费(THC)这个种类。第四版虽然提到了港口作业费(THC)费用,但却不是以附加费的名义提出的,而是在班轮运价的一章中提出的。但有一点应当注意,《远洋运输业务》一书对港口作业费(THC)的定义,与交通部于2001年颁布的《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第三十九条二项完全相同。但在《国际集装箱运输实务》一书中,对港口作业费(THC)的定义则与《远洋运输业务》略有不同,其定义为:“堆场服务费也叫码头服务费,包括在装船港堆场接收出口的整箱货,以及堆存和搬运至装卸桥下的费用。同样,在卸货港包括在装卸桥下接收进口箱,以及将箱子搬运至堆场和堆存的费用,并包括在装卸港的有关单证费用。”[3]这个定义较之《远洋运输业务》的定义,少了三个环节,即将空箱装上货方卡车、装船和一般性加固。如果将空箱装上货方卡车这个环节计入接收重箱的环节,这个定义就比较符合我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特点,因装船和一般性加固的两个环节,在传统的件杂货班轮运输中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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