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讲 照明系统的分类和特点.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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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讲 照明系统的分类和特点

* 课题十二 船舶照明 第46讲 照明系统的分类和特点 照明系统的分类 正常照明系统 应急照明系统 临时应急照明系统 可携照明系统 航行信号灯系统 1.船舶照明用电设备包括: 舱室照明灯、舱面工作强光照明灯、探照灯、航行信号灯和低压行灯等。 一般还包括电风扇、小容量电动机(0.5kW以下的电动用具)及电热器(不大于10A)、船内通信系统的一些报警装置(如冷库报警系统)等,都由照明系统供电。 2.船舶照明系统可分为: ①正常照明 ②应急照明(小应急照明) ③航行灯信号照明 一、正常照明系统 1.最低照度要求 正常照明系统又称主照明系统,为全船舱室内外供船舶正常运行、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主要照明系统,由主电源供电。 表12-1 船舶照明处所的最低照度要求 2.照明配电方式 3.照明电压、支路电流及点数 为由主配电板照明汇流排供电给各照明分电箱,再由各分电箱向相应区域及舱室的照明器或插座供电。 1)电压 照明系统工作电流种类为交流或直流,工作电压一般为110V、220V,各照明器均有控制开关。 2)电流 照明系统中每一独立分路的负荷电流一般情况下最大为10~15A, 3)点数 各支路灯点数有一定限制,如额定电压50 V以下的不超过10灯点;110 V的不超过14点;220V的不超过24点等。大功率照明器或灯点电流大于16A应设专用分电箱或支路。 4)配电 ①一般相邻的几个居住舱室划分为一分路。 ②而每一居住舱室的照明器一般是由两个分路分别供电,如棚顶灯一路,台灯床头灯等局部照明为另—路。 ③人行通道、梯道、出入口、机炉舱、轴隧、舵机舱、客船上的大型厨房、公共场所、超过16人的客舱等处的主照明,至少应由两分路供电。 ④机炉舱内不同相各路灯点交错布置,也有利于消除日光灯的闪烁效应。 ⑤每一防火区的照明至少要有两路独立照明馈电线路,其中一路可为应急照明线路。 ⑥货舱内固定照明由舱外专用的控制箱控制,每一货舱的照明设独立分路,每一分路都设有电源开关、熔断器和电源接通指示灯。 5)支路控制 ①为了安全,开关应设在带锁的控制箱内。 ②有易燃易爆危险或防火要求高的舱室,都应在这些处所外面装设开关对室内照明进行控制,其线路切断开关能被锁在分断位置。(如运煤船的货舱、燃煤船的煤舱、油灯间、油漆间、蓄电池室、消防设备控制站、行李舱、邮件舱、粮食舱、氨制冷装置室等处所) 6) 插座 ①照明线路中的电风扇和插座除个别情况外,应设有独立的馈电线路,不应与照明灯电路混合。 ②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头插座有不同的结构尺寸,以防使用插错电源。工作电压超过50V的插头插座均有保护接地极。 ③超过16 A的插座应有联锁开关,即仅当电源开关在分断位置时插头才能拔出或插入。 ④在舱室和大型配电或控制设备后面,应设置与这些场所防护等级相应的可携照明插座 7)可携照明器 在结构上应有防触电措施,灯泡外应有坚固的防机械碰撞的保护栅。 二、应急照明系统 应急照明系统是当主电源失去供电能力时,由应急电源通过应急电网供电的照明系统。 有应急发电机的船舶,应急照明系统是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正常时由主电源通过应急配电板供电。当主电源不能供电时由应急发电机供电。 应急照明的特点:安装的灯点数较少,对照度要求不高。但必须保证主要机器设备附近及通向救生甲板的扶梯、通道和船员旅客的公共场所等处的必要照明。灯具与正常照明的相同。 应急照明灯点具体分布地点: (1)航行灯及信号灯; (2)通道、出入口、扶梯、轴隧、应急出口; (3)登艇甲板及舷外、救生筏、救生浮存放处; (4)机舱、炉舱、主机操纵台、锅炉水位表及气压表、主配电盘前后、应急发电机室、舵机舱等; (5)驾驶室、海图室、无线电室、消防设备控制站; (6)船员和旅客公共舱室、旅客超过16人的居住舱室; (7)白昼信号探照灯。 应急照明的各条馈线均不装设分散的控制开关。 三、临时应急照明系统 以蓄电池组为应急电源的船舶,一般不再安装临时应急照明。但以应急发电机为应急电源的船舶,应装设临时应急照明,而以蓄电池组为应急电源的船舶则可不再装设。 临时应急照明的特点:每一分路灯点数不超过5~6盏,每盏功率为10W~15W的白炽灯。不允许用气体放电灯作应急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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