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白哈关税同盟贸易救济政策解读-哈萨克斯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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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白哈关税同盟贸易救济政策解读-哈萨克斯坦

俄白哈关税同盟贸易救济政策解读 内容提要 2008 年 1 月25 日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三国签署的《关于对第三国 采取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协议》成为调整与来自关税同盟外第三国商 品关系的重要文件。其中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内 容。 本文试图通过对俄白哈关税同盟贸易救济政策的分析,对中哈贸易间可能出现 的贸易纠纷提供解决问题的参考。 在原苏联地区建立关税同盟的设想已经 10 年有余。2009 年 11 月 27 日,俄白哈三国元首在明 斯克签署了《关税同盟海关法典》,规定自统一关税区(以下简称“统一关境” )建立之日起,成员 国之间相互贸易将取消关税、商品数量限制以及其它等效的措施。 俄白哈关税同盟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机构)是同盟的统一常设协调机构,拥有处理有关同盟 运作一切事务的权力,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具有超主权性质,其效力大于成员国本国法律,成员国必 须执行。 2008年1月25 日三国签署的《关于对第三国采取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协议》成为 调整与来自关税同盟外第三国商品关系的重要文件。其中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 保障措施等。 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必须按该协议相关规定进行。调查的结果、复查和撤销均 由主管机构负责。调查证据、信息和有关文件的相关文字为俄文。如文件当中出现外文正本,则需 要附带俄文翻译文本。 一、保障措施概况 (一)实施保障措施的原则 1、由权威机构认定进入统一关境的某个产品达到了一定数量,对关境内生产的同一或类似产 品构成直接竞争,对关境内经济产业造成威胁或带来损失的; 2 、保障措施的实施可以针对进入统一关境的,来自任何产地的任何一种产品。但有一种情况 例外,根据 2010 年 4 月 16 日生效的《关于确认商品来源地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规则的 1 协议》,允许来自某一个发展中国家的某种进口产品不超过该类商品进口总额的 3%,但同时不得 超过自发展中国家进口该类产品总量的 9% 。 (二)调查的发起 关税同盟内任何相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保障措施规定,向主管机 构提出保障措施的申请;主管机构根据调查结果,可以做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做出终裁 决定。 (三)进口产品数量的确定 进口商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与统一关境内产量相比绝对增加或者相对增加。 所谓“增加”,并不仅是一个量的概念,不仅要求证明有任何数量上的增加,而且还要证明 已造成“严重损害”或“威胁”的数量和条件,必须评估绝对和相对条件下进口产品增加的 比率和数量。 (四)确定损害的要素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统一关境内经济产业造成的损害程度时,应当审查下列相关 因素: ——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及增长量; —— 增加的进口产品在统一关境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进口产品对统一关境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利 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统一关境内产业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主管机构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统一关境内经济产业损害是否 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关境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进口增加。 (六)保障措施的实施 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的存在,在如果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统一关境内经 济产业将遭遇难以补救的损害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做出初步裁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如果调查结果认定进口产品已对经济产业造成损害或构成危害,主管机构可实施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主要表现手段为提高关税和配额限制等。 1、临时特别关税 (1)如果主管机关在调查期间认为被调查的商品对统一关境内商品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害,可以 作出对被调查商品征收临时特别关税的决定,期限不超过 200 天。 (2 )主管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商品出口国授权机构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关于可能对该商品采取临 时特别关税的决定。根据出口国对于征收临时特别关税决定提出的质询,通常关税同盟在规定期限 内组织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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