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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309 证券简称:万华化学 公告编号:临2015-22 号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 0.285 元;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为人民币 0.27 元;其他持有
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
元。
股权登记日:2015 年5 月27 日
除权(除息)日:2015 年5 月2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5 月28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2015 年4 月13 日召开的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 年5 月2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以2014 年末总股本2,162,334,720.00 股为基数,用可供
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3 元现金红利(含税),共计分配利润总
额为648,700,416.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710,288,564.06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四)扣税情况说明
1、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
1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公司将先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0.285 元。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27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
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 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
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 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 年5 月27 日;
除权除息日:2015 年5 月2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5 月2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 年5 月2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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