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税款征收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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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税款征收制度

第十七章 税款征收制度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法将纳税人应纳税款通过不同的方式征集收缴入库的执法过程;对于纳税人来讲,税款征收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过程。它是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款能否及时足额的入库。相应地,税款征收制度构成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章重点讲述税款的征纳主体、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方式、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及税收优先权等内容。 重点问题 征纳主体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方式 纳税担保 税收保全 税收强制执行 税收优先权 第一节 税款征纳主体 一、 税款征纳主体的界定 (一)征税主体的界定 (1)是指国家的税务机关; (2)是指国家或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 (3)是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各级行政机关,及具体履行征管职能的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 (4)国家是实质意义上的征税主体,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形式意义上的征税主体,其中又以税务机关为主; (5)是包括国家各级政权机关与具体履行税收征管职能的各级财政机关、税务机关和海关两个层次在内的统一体 (6)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职能机关 综上所述,目前在我国,具有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主体资格的有: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和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各级财政机关及各级海关。其中,税务机关是专门行使征税权的机关,是最主要的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主要指税务稽查局)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政府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纳税主体的界定 纳税主体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享有自然权利和税法权利,并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种扣缴义务为法定义务,特定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即构成违法。由此可见,扣缴义务人并非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只是负有代扣或代收税款并解缴税款法定职责的义务人。各国税法一般都设置此类义务人。目的在于实现税款的源泉控制,防止税收流失。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当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不能履行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担保人也负有向征税主体解缴或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可将其视为广义的纳税主体 二、征纳主体的权力(利)与义务 (一)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根本权利(力)与根本义务 从根本上讲,征税主体享有征税权,负有向人民返还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义务;纳税主体享有从国家获取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权利,负有向国家纳税的义务。 二)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具体权利(力)与具体义务 1征税主体的具体权力(利)与义务 2 纳税主体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主体(包括自然人与非自然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是税法适用的公正权 二是法定最低限额纳税权 三是争议抗辩权 四是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权 纳税主体(仅指自然人)的自然权利包括: 一是人身自由权与人格自尊权 二是获取信息权 三是保护隐私权 四是忠诚推定权 五是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 纳税主体的具体义务主要包括: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依法设置账簿、凭证并妥善对其进行保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依法接受征税主体的税务检查和处罚;等等。 第二节 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法定手续。它也是税务机关办理征税业务、开具完税凭证的主要根据 税务博览——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 日本为鼓励纳税人诚实纳税,建立蓝色申报制度。蓝色申报(Blue Return)是指取得税务署长的许可后,使用蓝色申报书进行的申报。蓝色申报适用于法人税及从事发生不动产取得、事业所得及山林所得业务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纳。 蓝色申报制度,是为巩固和完善申报纳税制度,根据“肖普建议”引进的一项制度 给予蓝色申报的优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蓝色申报者的申报进行更正时,不得进行推定课税,须调查该申报者的账簿文书,且只有在根据调查结果认为所得金额的结算确有错误时,方可进行更正。而且,在更正通知书中,应附记更正的理由。 第二,享受蓝色申报特别扣除制度的优惠。 第三,所得税法、法人税法及税收特别措施法的多数规定,只适用于蓝色申报。 第四,即使对蓝色申报和白色申报都适用的措施,也往往给予蓝色申报者以更多的利益(如专业从业者扣除的金额) 二、纳税申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 (一) 申报时间 根据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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