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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
【本章内容提示】 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属持续性供货合同,在传统民法上归入买卖合同之列,属于一种特殊的买卖。本章主要阐述两个问题:第一节阐述这类合同的共性;第二节以供用电合同为代表,阐述这类合同的具体内容。 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概述 一、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债务总量的不确定性,甚至每一次的债务量也不确定。 (二)债务履行的持续性。 (三)标的物的特殊性。 (四)合同订立的公益性。 三、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供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电合同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 1、供用电合同的标的是电力,具有特殊性。供电方必须是经审查批准并领取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供电企业,具有专定性。 2、供用电合同是格式合同,具有强制性。 3、供用电合同是双务诺成合同,主体地位仍具平等性。 4、供用电合同是计划合同,具有特殊性。 (一)生产性用电的供用电合同; (二)经营性用电的供用电合同; (三)生活性用电的供用电合同。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按用电人的类别不同,供用电合同可以分为: 居民用户用电、电力用户(非居民的企事业单位)用电和特殊用户用电三种 (二)按电压划分可以分为: 高压供电和低压供电 (三)按用电合同时间长短不同可以分为: 长期供电合同、短期用电合同与临时供电合同 三、供用电合同的订立 1、用电方提出用电申请。 2、供电方下达用电指标,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违约责任 (一)供电方的主要权利 (二)供电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三)用电方的主要权利 (四)用电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五)第三方的责任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违约责任 (一)供电方的主要权利 1、供电企业在核准的供电营业区内享有电力供应经销专营权。 2、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向用电人收取相应电费的权利。 (二)供电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供电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连续地安全供电的义务。 2、正当理由的限电、停电、负有事先通知用户或公告的义务。 3、指导监督用电方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义务。 (四)用电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1、用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条件用电的义务。 2、按时交纳电费的义务。 3、不得违章用电的义务。 4、不能按约用电时的通知义务。 五、供用电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变更 1.用户增加用电的,应向供电方办理增加用电申请手续,供电局接到申请后,为用户确定增加供电方案,供电方案确定后,按方案实施供电。 2.用户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无条件同意并予办理,但是供电局应根据用户所提的期限,保留原容量,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 3.用户可以向供电局申请,办理暂时停电。 (二)终止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供用电合同因终约权的行使而终止的只有一种情况,即《全国供用电规则》第20条的规定,用户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办理暂停用电手续时,供电局即予以销户,再用电时,按新装办理。 【难点追问】 供用电合同中的第三方责任? 供用电合同的违约责任仍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因而合同当事人双方对于不可归责于自已的事由造成的违约及对方的损失及其他用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总的原则。 但是在具体处理时,应区别情况实行不同对待: (1)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事由造成当事人违约,而给对方带来损失的,换言之,因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对违约后果应按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2)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当事人违约的,如第三人故意或过失破坏供电局的设备设施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由第三人负责赔偿,但是在用户维护管理的设备上,由第三人责任造成事故而引起其他用户的经济损失的,对设备负有维护管理义务的用户有向第三人交涉赔偿的义务。 【前沿提示】 供电企业的义务和停电的权利 提示: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还应履行法定义务。在享有收取电费及违约金、中止供电等项权利的同时,必须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以下义务:1.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2.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3.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用电人;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5.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纪录,向用电计收电费; 【前沿提示】 6.保证用电计量装置依法检定合格; 7.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供电方对了解到的用电方商业秘密,如产品的性能、销售对象、市场营销情况等,应严格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不得泄露给第三人,也不得自行使用;8.供电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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