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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客运(班车、包车、旅游)经营 - 苏州市运输管理处
苏州市运输管理处
许可手册1、道路客运(班车、包车、旅游)经营
1.1道路客运(班车、包车、旅游)经营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许可主体
1、申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和省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2、申请从事设区的市内跨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3、申请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录1-1)。
2、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见附录1-3)。
3、附件:
工商预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需要附出资情况;如果属于个体经营,不需要体现出资情况)。
企业章程文本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见附录0-2) 。
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名册(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用工意向书或者用工合同及其复印件、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自申请之日往前推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现有车辆清册(附: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复印件)。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见附录1-2)。
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服务质量承诺书见附件0-5)。客车类型等级要求。见附录0-2)。
拟更新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更新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及其复印件。
1.3新增包车、非定线旅游客运车辆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许可主体
1、申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和省内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2、申请从事设区的市内跨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由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3、申请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
(一)更新的车辆应当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
客车技术要求、客车类型等级要求。见附录0-2)。
申请业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市场分析、经营能力、组织结构等)或市场分析说明。
拟更新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更新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及其复印件。
备注事项:
1、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驾驶证、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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