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第14章:电磁兼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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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14章:电磁兼容

第14章 电磁兼容性 14.1 概述 本章的目的是规定了对地铁车辆的电磁兼容的特殊要求。电磁兼容性要求的范围涉及车载设备、信号设备、通信设备、供电设备、附近设备和邻区外部设备。 卖方在设计过程中必须执行电磁兼容性EN50121、EN55011、IEC61000等相关标准,并设计一套适合所招标车辆使用的EMC方案。所有供应的车载电子设备及电气设备应能在买方线路的电磁环境中可靠工作,其功能和性能不受影响,并且还不影响其他设备、系统的工作。同时特别注意环境内的平行电缆(信号和电讯)、第三方感应设备(如:医院、研究所)以及无线电源。 卖方应充分考虑地铁车辆电磁兼容性的特殊要求,对整车的电磁兼容性负责,对车辆牵引与传动系统项目中,电磁兼容性考虑不周,要及时提出要求,并让牵引与传动系统承包商满足要求,最终使整车满足要求。 整车供货商是车辆方面电磁兼容工作的接口管理负责人。 卖方应遵守有关的接口管理规定,在车辆的使用寿命期内,免费解决车辆上可能出现的各种电磁干扰。 14.2 一般电磁干扰 卖方应确保具有足够的防护,以防止所供车载设备的任何系统和部件包括牵引电机和辅助逆变器的电磁干扰影响以下车载系统和招标线路范围内及附近的系统。应考虑的部件和系统至少包括以下各项: 14.2.1 所有车载电子和电气设备,包括门系统、空调系统、空气制动系统、牵引和制动、辅助电源、列车控制和诊断系统、乘客信息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等。 14.2.2 供电系统SCADA设备。 14.2.3 所有大众通信设备、轨旁和附近的通信系统,包括: (1)所有通信设备和电缆; (2)买方线路所有车站及车辆段内的通信系统; (3)手持便携无线系统; (4)传呼系统; (5)公共移动无线与电话系统; (6)个人通信网络系统; (7)公共无线电广播服务和通信服务包括AM收音机、FM收音机和付费电话; (8)直线电话、非共用自动分支交换电话(PABX)和隧道电话机。 14.2.4 乘客的物品和器具包括: (1)个人卡式和CD随身听; (2)个人(便携)计算机; (3)所有磁性介质设备; (4)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 14.2.5 站台屏蔽门的门控系统、闭路电视及站台监视系统。 14.2.6 在站台监视亭和车站控制室内的灵敏设备(比如监视器、计算机)。 14.3 车辆辐射和传导式发射 作为最低要求,车载设备的辐射电磁干扰和传导式发射的最高级不得超过在欧洲标准EN5012132中所规定的级别。 14.4 车辆设备抗干扰级别 所有车载电气和电子设备应抵抗来自其它车载设备和外部干扰源产生的辐射电磁干扰。 任何含有对放静电敏感的电子元件且很可能由买方人员或乘客操作或触及的设备均应进行抗静电防护。 可能影响车载设备的外部和内部发射源包括: (1)买方线路的无线通信系统包含列车无线、手持便携无线、传呼、公共移动无线电话和个人通信网络; (2)牵引和辅助设备包括逆变器和照明变流器; (3)牵引电机和接触网产生的磁场; (4)乘客信息显示系统。 易受第14.4.3款中所描述的干扰源影响的车载灵敏设备包括: (1)牵引系统、辅助系统、空调单元的控制和监视设备; (2)列车控制和诊断系统; (3)乘客信息系统; (4)所有其它电子设备。 14.5 与通信和信号设备的电磁兼容性 14.5.1 列车产生的电磁场不应干扰买方线路的通信和信号系统所有设备的正常工作。 14.5.2 卖方应与通信和信号系统车载设备子供货商联络和合作,交换EMC数据和相关设备性能特性,解决接口问题,以生产相兼容的系统。 14.5.3 从通信设备的任何部件的任何方向0.5m距离处的辐射发射,在特定频带中不得大于给定的场强度,特定频带和允许场强度由卖方提出建议方案,买方确认。 14.5.4 卖方应对逆变器进入车载滤波器的谐波电流/浪涌电流的大小以限制,并提供足够的列车输入阻抗以限制按国际标准规定的所有谐波电流,在铠装通信电缆上的感应电压不超过CCITT(国际电话、电报咨询委员会)对在正常和故障条件下的推荐值。具体标准在设计联络时讨论确定。 14.5.5 车辆设备应能抵抗线路的通信和信号系统所有设备产生的电磁干扰。 14.5.6 必须提供在所有条件下和所有时间在列车供电接口处测得的最大噪声电流不得大于: (1)在20秒内平均10A; (2)在4秒内平均12.2A; (3)瞬时值13A; (4)噪声加权按在CCITT建议中所描述的要求进行。 14.5.7 所有干扰信号应低于CCITT标准要求。 14.5.8 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在车辆上由于高速开关所产生的冲击电流的干扰。 14.5.9 除了对所有车载设备的EMC要求以外,卖方应确保在正常供电条件下,因电力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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