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监测工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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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监测工艺

编号 状态 FYTJ/OD-SZ01-2011 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监测工艺 批 准: 审 定 编写人员: 发布日期:二○一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实施日期: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阜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邮政编码: 236000 电话:0558-2179205 电子邮件: ahtjlm@ 传真:0558-2179205 网址:http:// 1.0目的 确保各类型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和有机热载体传热系统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规范有机热载体的使用,特制订有机热载体锅炉介质监测工艺。 2.0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固定式有机热载体气相或液相炉的在用有机热载体介质检测。 3.0引用标准 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2《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3 SH/T0689 《热传导液稳定性测定法》; 3.4 GB/T17144《石油产品残炭测定法》(微量法) 3.5 GB265 《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和动力粘度计算法》 3.6 GB/T267《石油产品闪点与燃点测定法》(开口杯法) 3.7 GB11133《液体石油产品水含量测定法》(卡尔·费休法) 3.8 GB7599《运行中变压器油、汽轮机油酸值测定法(BTB法)》 3.9 GB/T7304《石油产品和润滑剂酸值测定法》 3.10 GB/T4756《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4.0一般要求 4.1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工作温度至少应低于其最高允许使用温度10℃,并且不得高于其自燃点温度。对于燃煤锅炉或锅炉设计的辐射受热面平均面积热流密度等于和大于50Kw/m2的情况,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工作温度宜低于其最高允许使用温度20℃使用。 4.2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低于320℃时,其最高允许液膜温度不应高于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加20℃。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高于320℃时,其最高允许液膜温度不应高于最高允许使用温度加30℃。 4.3在用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应该符合相关标准的的规定。检验不合格的有机热载体不得继续使用。 4.4有机热载体检测分为:验证检测和在用有机热载体检测 4.4.1验证检测 未使用过的有机热载体注入系统前,应按照该牌号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对其质量进行验证检测。 4.4.2在用有机热载体检测 在用有机热载体每年至少取样检验一次,检验项目应包括:粘度、闪点、酸值、水分、残碳。以下情况还需对有机热载体取样检验: 4.4.1系统完成调试运行后三个月; 4.4.2系统发生偶然事故,可能对有机热载体产生了危害; 4.4.3系统中更换或添加了不同型号的有机热载体后三个月; 4.4.4系统中排放出的在用有机热载体再次注入系统时; 4.4.5已被确定停止使用,后经回收处理或采取其它科学合理的措施改善其质量后要求再次使用的有机热载体。 4.5有机热载体样品采集要求: 4.5.1取样应根据GB/T4756《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油样的采集不少于0.5升,样品应为代表该系统当前在用有机热载体质量状况的均匀样品,所取得样品的温度应不高于50℃。取样容器材质应不影响样品品质(玻璃材质为佳),取样前,应先将采样容器彻底冲洗干净并且烘干处理。采样后应迅速加盖封存。 4.5.2有机热载体样品在检测完成后应予保留。自检测结果报告日起,样品的保留时间不应少于30天。 4.6有机热载体样品的存放与运送 4、6、1有机热载体样品采集后原则上应及时化验. 4.6.2有机热载体样品存放与运送时,应注意检查有机热载体样容器是否封闭严密。有机热载体样容器应放在不受阳光直接照射的阴凉处。 4.6.3有机热载体样品的运送途中,冬季应防冻、夏季应防曝晒。 4.6.4检测经过存放或运送的有机热载体样,应在报告中注明存放的时间和温度等项目。 4.6.5为了保证样品的时效性,所取的样品必须在48小时内检测完毕。 4.7使用单位应提供该批产品的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必要时有机热载体制造商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4.7.1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4.7.2有机热载体的最高允许使用温度、最高允许液膜温度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7.3有机热载体与锅炉及系统运行可靠性和经济性相关的物理特性数据,包括有机热载体使用温度范围内的运动粘度、密度、比热、导热系数、热焓、蒸气压、气化潜热、饱和温度及与其对应的饱和压力等。 4.8 不同化学组成的气相有机热载体不得混用,气相有机热载体不得与液相有机热载体混用。合成型液相有机热载体不宜与矿物型有机热载体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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