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营销]电科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1-04-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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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营销]电科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2011-04-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4楼 电话:(8621传真:(8621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 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于 2010 年 9 月 17 日出具了《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关于苏州电器 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第 101607 号《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有关要求以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特此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术语、名称、 缩略语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律 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于2010 年9 月1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 报告》的组成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原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仍然有效。 3-3-1-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问题的补充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前身登记为集体所有制,1997 年规范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请 发行人说明并补充披露:(1) 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依据和原因,是否存在挂 靠或集体资产量化个人的情形,若存在,提供省级政府的确认文件;(2 )历次 股份委托代持的原因。请发行人提供上述相关文件。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 发表意见。(反馈意见第1 条) (一)发行人前身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法律依据和原因,是否存在挂靠或集 体资产量化个人的情形 1、发行人前身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原因 发行人的最早前身是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器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 “新区电器所”)成立于 1993年11月25日。根据苏州市苏州新区工商行政管理 局于1993年11月25日向新区电器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济性质 为集体所有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区电器所被登 记为集体所有制的原因主要是: (1)当时《公司法》尚未施行,现代企业制度也未广泛实施,国有企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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