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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 检验、索赔
* 国际贸易实务 * 违约的分类及其后果:有的国家以合同中交易条件的主次为依据进行划分;而有的国家却以违约的后果轻重程度为依据来进行划分. 英国: 违反要件:损害赔偿、解除合同 违反担保: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合同 要件:指合同中带实质性的主要约定条件,如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期限等。 担保:指合同中不带实质性的次要条件,也可称为随附条件。 * 国际贸易实务 * 美国: 重大违约:损害赔偿、解除合同 轻微违约: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合同 联合国: 根本违约:损害赔偿、解除合同 非根本违约: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合同 中国: 主要根据违约的后果进行规定。 * 国际贸易实务 * 案例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100吨,单价为每吨500美元,总价值5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又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提示:对违约性质的判断。 * 国际贸易实务 * 向承运人的运输索赔(装运索赔)包括: ①货物短卸。即货物未卸净,或货物误卸在其他港口造成短卸。 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盗窃,或因破损撒漏而货物短少。 ③属于承运人责任的货物损毁,包括破损、毁坏、水渍、污染等。 保险人的保险索赔。属于保险单内规定范围的有关损失,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 国际贸易实务 * Case Study 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收货人是实收998箱,短少2箱; (2)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 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 商品检验的意义和作用在国际商品交易中,在F组C组术语下买卖双方不能当面交接货物, 再加上货物要经过长途运输和多次的装卸,很容易出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品质、数量或包装与合同不符的情况,从而引发争议。所以国际上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般程序: 1、卖方交货;(F组和C组) 2、买方检验或察看货物; 3、买方接受/拒收货物; 拒收必须表示出来;买方一旦接受货物,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但如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仍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此就需有一个权威、公正、专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并出具证书,作为交接货物、支付货款和进行索赔的依据。所以说商品检验是外贸业务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通常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此,许多国家的法律法规都有明文规定:我国《商检法》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准输入输出。 法定检验检疫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动植物(或产品)及其运输设备的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上的有关规定;防止次劣有害商品、动植物(或产品)以及危害人类和环境的病虫害和传染病源输入或输出,保障生产建设安全和人类健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范围包括: (1)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商品目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应施卫生检验检疫的进出口食品; (3)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危险货物运输设备和工具的安全技术条件的性能和使用鉴定。 (4)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货仓、车厢和集装箱等运载工具。 (5)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物品、动植物等。 * 虽然国际上一般都承认买方在接受货物前, 有权检验货物,但应在何时何地检验,各国法律并无统一规定,而货物的检验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为了明确责任,买卖双方通常都在买卖合同中就买方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检验权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即订立检验条款,其内容主要包括:检验或复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其他如检验标准、检验费用由谁承担、索赔期限等。 *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基本做法有四种。 1、对卖方有利(1)在商品的产地如工厂、农场、矿山等处由卖方或买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合格后,卖方不再对货物的质量负责。 (2)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地(港)由双方所约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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