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师范大学徐悲鸿奖学金评奖条例20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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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徐悲鸿奖学金评奖条例2011

南京师范大学徐悲鸿奖教学金评奖条例 一、设奖宗旨 为弘扬艺术大师徐悲鸿爱祖国、爱民族的伟大品格,继承徐悲鸿现实主义的艺术创作理念,传播徐悲鸿美术教育思想,倡导徐悲鸿严谨治学精神,由徐悲鸿女儿徐静斐捐助,经省政府同意,1986年在南京师范大学美术学院设立徐悲鸿奖学金,奖励美术学院在籍的学习优秀、品德高尚、立志为繁荣和发展中国美术教育事业的优秀学生。 二、组织机构 徐悲鸿奖学金委员会,设名誉主任3名,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4名。名誉主任由廖静文先生、徐静斐女士和周虞康先生担任,主任由学校分管美术学院的现任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美术学院院长、书记担任,秘书长由教学副院长及副书记担任,委员由美术学院院领导及教学委员会委员担任。秘书由美术学院团委书记担任。 三、评奖范围 奖学金:南京师范大学美术学院在籍全日制研究生二、三年级和本科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徐悲鸿奖学金的评比。 教学奖:美术学院所有在职专任教师。 四、奖项设置 奖学金:特等奖1名,每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 一等奖3名,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等奖5名,每人奖励人民币800元; 三等奖10名,每人奖励人民币500元; 教学奖:教学奖2名,每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五、评奖条件 本科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三等奖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立志为繁荣和发展中国美术教育事业服务。 2.每学年必修课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专业课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且外语通过规定的等级考试。 3.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达到前20%。 (二)二等奖条件: 符合三等奖条件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每学年必修课考试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专业课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且外语通过规定的等级考试。 2、专业作品在国家级、省级以上各类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其成果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3、专业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展览并获得三等奖,或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准。 (三)一等奖条件: 符合二等奖条件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连续两次获得校级三好学生称号。 2、作品参加省级以上展览并获得二等奖或论文在核心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准。 (四)特等奖条件: 符合二等奖条件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连续两次获得校级以上奖学金。 2、作品入选全国美展或参加省级以上展览并获得一等奖,或论文在国家核心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或有专著出版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准。 3、对专业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经三名教授推荐参加特等奖评比。 研究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等奖条件: 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展览并获得三等奖以上或一篇论文在全国核心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准。 (二)二等奖条件: 作品入选省级以上专业展览并获得一等奖或一篇论文在全国核心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并有一篇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刊物发表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准。 (三)一等奖条件: 作品入选全国美展或2篇论文在核心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准。 (四)特等奖条件: 作品获得全国美展铜奖以上或2篇论文在全国核心专业学术刊物发表并有一篇论文在省级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或有专著出版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准。 教学奖评奖条件: 符合下列1、2项条件并且具备3、4项条件之一者: 1、学生评教成绩连续两年90分以上。 2、指导学生专业作品获省级以上奖励,或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奖励,或主持校级以上教改项目。 3、作品获省级以上奖励,或作品被省级以上美术馆、博物馆收藏。 4、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六、评奖时间及评奖程序 1、徐悲鸿奖学金每三年评定一次。 2、奖学金必须从符合条件的学生中择优产生。学生申请奖学金首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在班级进行评议,再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推荐,并填写《南京师范大学徐悲鸿奖学金审批表》,经奖学金委员会评审,在学院张榜公布。 七、本条例由徐悲鸿奖学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徐悲鸿奖学金委员会: 名誉主任:廖静文、徐静斐、周虞康 主 任: 吴自斌 副 主 任: 刘 赦 曹连观 秘 书 长: 张五力 罗秀山 委 员: 郭志峰 胡中节 尉天池 范景中 曹意强 李宏 凌清 吴维佳 时卫平 屠曙光 王继安 罗戟 邬烈炎 周京新 黄柔昌 倪建林 秘 书: 宋溧俊 主题词:徐悲鸿 奖学金 评奖 条例 抄 送:研究生处、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 徐悲鸿奖学金委员会 201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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