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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讲座1PPT
2、婚后购房 (1)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 结论:不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都是共同财产。并且,在分割房产时,要按市场现价计算,而不是按照买房子时的价格。 举例:某夫妻结婚后购买了一套 30 万的房子,但是离婚的时候房子价钱升到了 60 万,那么在离婚时应当按照 60 万进行分割。 (2)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购房,房产证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 结论:房子是一方和其父母的。但是一方名下的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就房产份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案起诉分割房产。(不能在起诉离婚时分割这套房子) 举例:结婚之后,某女和其父母购买了一套 30 万的房子,每人出资 10 万元,房产证上写了三个人的名字。那么,离婚时某女的三分之一份额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以在离婚之后另案起诉分割这套房子。男方可以得到六分之一的份额或者是房子市场价的六分之一 。 (3)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后来增加为两个人的名字的,无论购买房子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还是增加名字的时间是在婚前或者婚后,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举例:某男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前将未婚妻的名字添加到了房产证上。两人后来离婚。则离婚时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4)房产证原来是一方父母名下的,后来变更为一方名下或者是双方名下: A、登记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B、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其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C、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5)还没有取得产权或没有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父母的出资 A、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B、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7)经济适用房的问题 房产证上面写的是谁的名字,房子就是谁的。如果另一方曾经出资,则应当返还。 专题二:继承问题 一、遗产概述 二、继承权问题 三、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四、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六、遗产处理 一、遗产概述 1、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遗产的范围 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等。 二、继承权问题 1、继承开始的时间——死亡 意外事件中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问题: A、如果互相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B、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人死亡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 C、几个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一)法定继承 1、概念: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即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婚姻、血缘关系。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市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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