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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毕业论文--逃税罪犯罪构成若干问题探析
1引言 财政收入是保证国家公共职能正常、有序进行的基础,在财政收入中,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征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逃税就成为国家税收的公害,它不仅仅减少了财政收入,更影响到社会经济的运行。各国刑法专门设立了逃税罪,以对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惩戒,因此,对于逃税罪的研究,是具有非常深刻实际意义的。 2009 年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第三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改。将“偷税罪”改为了“逃税罪”,由于逃税罪横跨经济与法学两大学科,所涉及的领域较宽,对其的研究理论难度较大,正因如此,我国关于逃税罪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成熟,有待于我们继续加以研究,这也是本选题的理论意义。与此同时,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就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修正案(七)》有关“逃税罪”之规定却看法不一。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修正案(七)))有关“逃税罪”之规定,关键是切实掌握“逃税罪”的犯罪构成。这是将“逃税罪”与其他犯罪相区别以及罪与非罪区分的一个重要标志。该罪的犯罪构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体必须为自然人。二是客观方面,客观方面又包含几个条件:申报纳税的时限已过;纳税人有进行正常申报的可能性;国家税务机关已经通知其进行申报;纳税人最后没有纳税。三是主观方面,该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鉴此,以下本文拟对逃税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深入研究。 2逃税罪的主体辨析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一定的犯罪主体实施的,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可能有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从而也就不会有犯罪。所以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规定,逃税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但笔者认为,扣缴义务人能否成为逃税罪的主体,值得商榷。 2.1纳税义务的来源及界定 纳税人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于纳税人直接负有税款缴纳的义务,故其可以构成逃税罪的主体。逃税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准确界定纳税义务对确定纳税人进而识别其是否构成逃税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纳税义务是否成立,取决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在符合法定要件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才可成立。一般认为,课税要素是确定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能否成立的基本要件,主要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等。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也称课税对象,它说明对什么征税的问题。征税对象在税法要素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对征税对象进行控制的人就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依征税对象性质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商品、所得和财产三大类。此外,上述三类征税对象必须归属于具体的纳税人才可能使纳税义务得以成立,这种征税对象与纳税主体的结合直接与税法中具体税种的适用密切相关。在当前经济领域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家提出转变经营方式的形势下,研究纳税义务成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由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设定的,但这仅是一种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规定在单项税收法律法规中。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他税种涉及的纳税义务也是规定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 依缴纳税款方式的不同可把纳税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法规定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纳税方式。如2009年1月旧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人。第二类是依据不同税种的税法规定,通过代征人或其主管机关向税务机关交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委托加工过程中,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不管第一类还是第二类纳税义务主体,只要他们实施了逃税罪,都可成为逃税罪的主体。 2.2扣缴义务人是否应成为逃税罪的主体 构成逃税罪基本前提是纳税主体不履行纳税义务。通过上面的分析,纳税义务来源于课税要素,课税要素与扣缴义务人并不是直接联系,扣缴义务人本身并不具有纳税义务,其主要义务是“代扣、代缴”义务。虽然《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将扣缴义务人规定为逃税罪的主体,但笔者认为,该规定不尽妥当。具体分析如下: (1)从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的区别分析。首先,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申报义务的内容不同,扣缴义务人申报报送的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是“代扣、代收纳税人的税款”,纳税人要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自己要根据应纳所得缴纳税款。其次,扣缴义务人可依法获取手续费,履行义务是有偿的;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是无偿的。另外,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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