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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协调员(三级)复习之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协调员(三级)考试复习之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指挥下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特点:组织性、从属性、有偿性。劳动合同目的是明确劳动权利义务,劳动标准高,劳动者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解除合同;集体合同目的是调整劳动关系运行,劳动标准低,劳动者违约,一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集体合同的基本模式:“1+2+3”综合集体劳动;区域、行业集体劳动;工资、女职工特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劳动标准: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等于劳动关系(以用工判断);用工不等于劳动关系(以隶属性判断)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是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文本中约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需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调一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改制重新订立合同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之工资支付:货币支付、定时支付、直接支付、足额支付。中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s?q=%E5%8A%B3%E5%8A%A8%E5%90%88%E5%90%8Cie=utf-8src=wenda_link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s?q=%E4%BC%81%E4%B8%9A%E7%A0%B4%E4%BA%A7%E6%B3%95ie=utf-8src=wenda_link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s?q=%E4%BC%81%E4%B8%9A%E8%BD%AC%E4%BA%A7ie=utf-8src=wenda_link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s?q=%E6%97%A0%E5%9B%BA%E5%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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