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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队伍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分包队伍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包队伍管理,提高分包队伍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直属项目部考核评价分包队伍工作及其相关管理业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项目部职责 项目部劳务管理人员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项目相关岗位人员对本项目分包队伍在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务人员“实名制”身份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劳务用工标准化工地(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有规定的)、分包预结算、合同履约等方面进行考核,由项目经理审查后,提出项目部考核评价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考核依据。 分/子公司职责 分/子公司劳务管理部门是分包队伍考核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据项目部对分包队伍考核评价意见,结合例行检查情况,对分包队伍进行综合评价初审,为公司编制《合格分包队伍名录》提供参考信息。 公司劳务管理中心职责 公司劳务管理中心是分包队伍考核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公司相关部(室)按照各分/子公司、直属项目部对分包队伍考核结果,结合部门联合检查或专项检查掌握的考核情况对分包队伍进行综合评价,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编制年度《合格分包队伍名录》,为各单位提供分包队伍信息。 其他部门职责 公司、分/子公司和项目部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业务范围,参与对分包队伍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章 分包队伍考评 第七条 考评对象 公司所属各单位合作使用过的分包队伍和准备选用的分包队伍。 第八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分包队伍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内部管理、施工生产、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质量安全管理、“实名制”身份管理落实等情况。 第九条 考评期限 分定期考评与不定期考评:定期考评,仍执行华冶公司(人【2012】201号)文件规定;不定期考评为分包工程的主体结构封顶验收或分包合同范围内工作完成后,对分包队伍的考评。 第十条 考评程序 ㈠ 项目部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按规定程序对本项目使用的分包队伍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考核评价意见,报分/子公司劳务管理部门。 ㈡ 分/子公司、直属项目部劳务管理部门在项目部考核的基础上,组织经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设备物资等部门对使用的分包队伍进行考核,将评价结果报公司劳务管理中心。 ㈢ 公司劳务管理中心组织相关部(室)对各单位上报的分包队伍考核评定意见进行综合评价,结合评价考核的加、减分汇总情况,确定年度考核等级。 对于同一分包队伍在公司多个单位或工程项目进行分包时,由各用工单位按规定对其进行考核评分,报公司劳务管理中心复审,按分包工程产值计算加权平均后确定等级。 第十一条 新增分包队伍的考评 《合格分包队伍名录》中的分包队伍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各单位可通过招投标、引进、实地考察等方式搜集和推荐分包队伍,并按《分包队伍资格预审引进推荐评审表》(见附表),对分包队伍进行资格预审、实地考察及综合评价,认真填写考察和引进推荐意见。对考评合格的,各单位将《分包队伍资格预审引进推荐评审表》和该分包队伍所在的劳务(专业)分包企业“四证一照”等相关资料一并报公司劳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计分 考核的基本分为100分,原综合评价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对应95分、80分、65分和59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分包队伍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各单位在年终上报《分包队伍综合考核评价表》时将考核加、减分的条件和相关资料一并如实上报至公司劳务管理中心。 ㈠考核加分 考核期间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分包队伍、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1.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 2.参建的施工工程因业绩突出,被国家、省级、市级会议表彰,现场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 3.参建工程被评为劳务用工标准化工地的(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有规定的),加5分。 4.分包队伍在施工地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表彰的,加10分。 ㈡ 考核减分 考核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相应减分。 1.为达到不合理目的,组织制造突发事件或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大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减20分; 2.主体工程施工中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且被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发现予以处罚的,减15分; 3.有意拖延分包项目工期或组织不力,没有按期履行分包合同的,减20分; 4.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减20分; 5.发生死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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