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房屋确权案件0.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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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金某房屋确权案件0

原告李东与被告金燕房屋确权案 案情介绍 原告李东与被告金燕于2009年1月经介绍认识,原告对被告展开追求。双方的介绍人为张鑫,某社区医院的退休医生,原告李东的表姐,与被告金燕的妈妈系同小区居民,两人有时一起跳广场舞。 2009年3月24日,原告李东与被告金燕一起来到开发商天津富力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售楼处,他们是来购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北马路与西马路交口东南侧天泰园6-1-1303号房屋的,该房建筑面积73. 97平方米,总价款771672元。被告金燕在与开发商天津富力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认购书》上面签字,在其工作人员赵大成的导引下,原告李东随赵大成一起来到会计处,交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 2009年3月28日,原告李东和被告金燕共同到售楼处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金燕在合同上签字,原告李东通过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划卡,交了该房屋的首付款161672元(实际划走141672元,3月24日所交2万元转为首付款,首付款共计161672元)。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剩余款项准备通过银行贷款。 2009年3月31日,原告李东和被告金燕一起到中国银行南开分行营业部签订《零售贷款借款合同》,总共贷款61万元,贷款期限27年,金燕在《零售贷款借款合同》与《房屋借款抵押合同》上签名。被告金燕办理还款存折一份,但该存折由原告持有,每月也是由原告还款,直至2011年10月。 2011年3月8日,原告李东与被告金燕登记结婚,3月16日举行婚礼。 2011年5月16日,金燕起诉离婚,理由是双方感情不和,婚后产生矛盾不可调和。 2011年6月14日,河西区法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双方均未上诉。 2012年6月22日,李东起诉离婚。 2012年12月24日,南开区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均未上诉,但涉案房屋未处理。 关于争议房屋的所有权,据原告说属于借名买房,系2009年3月28日原告因结婚需要而购买。由于原告名下尚有一套房屋且未偿清贷款,此次购房仍需贷款,为降低购房所支付的首付款金额和二次贷款的贷款利率等原因,原告经与被告协商,双方一致认可以被告名义与上述房屋的开发商天津富力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以被告名义支付房款和税费,办理购房贷款等全部手续,但首付款和贷款后每月的还款由原告负责支付,待日后双方再行将所有权登记变更在原告名下,嗣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的全部首付款和税费,在客观条件允许情况下按月足额偿还银行贷款。在被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原告即向被告主张变更上述房屋所有权至其名下,被告拒绝。 关于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说法,认为系自己买房。在认识原告之前的2008年下半年,被告与自己的姐姐金文二人正逢在天康园小区买房,以便相互照应。2009年初,被告的姐姐购置了该小区一期的一套房子,被告因为晚几天,没能赶上一期,在二期的抽号中也未能抽中。恰在此时,原告李东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原告说其有熟人能够帮忙不需要摇号。原告的熟人帮忙选号后,原告说自己曾购房有经验,所以之后的手续被告都邀请原告一起参与。原告正在追求被告,为表诚意,反复要求代为付款,被告认为双方刚刚建立恋爱关系,接触只有三个月,结局未定,起初没有同意。但原告反复说,其已经准备好了四室二厅二卫的婚房,这套房子是你买的,我仅是代你付款,等你富裕了再还我钱,产权在你名下,你怕什么?之后被告接受了原告的部分付款,包括了首付款141672元和截止2011年10月的银行还款。但是,2009年3月24日的2万元定金,确实是被告自己所付的,只是原告陪同办理手续,原告替拿着而已。关于双方的离婚原因,系原告有生理缺陷,双方婚姻关系无法维持,被告才是受害者。该房屋并非双方的结婚用房而由被告一直使用,双方2011年3月8日的结婚用房是城南家园6-2-602,该房屋有160多平,系原告于2007年购买,四室二厅二卫。原告为购买讼争房屋出资而与被告形成借贷关系,被告愿意偿还原告所垫付的款项。 原告方可以提出的证据: 1、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工行流水单,户名李东,证明系原告划卡支付了购房首付款141672元。 2、中国银行贷款还款存折,户名金燕,证明截止2011年10月,都是原告在还按揭款。 3、中国银行存款回单22张,证明原告每月向金燕还贷存折中存现,用于银行扣款。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发票台头为金燕,证明涉案房屋的款项首付款和部分贷款时原告还的。 5、房屋交接表复印件一份,验收人签字为李东,证明系原告办理的验收及交付房屋手续。被告反驳,其当天因有事,委托原告去与开发商办的收房手续。 6、工商银行销户结算书,利息清单,证明2009年3月1日从户名李东的账户中取款2万元,该款被用于2009年3月24日所缴纳的购房定金,该款为原告所交。 7、证人赵大成出庭作证,男25岁,为天津富力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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