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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制度揭金德
XX限公司
事故调查与处理制度
为保证员工的个人利益以及企业安全生产,在事故发生后为明确权责,及时处理事故,总结事故原因,特制定本制度。
凡发生事故的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备案。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部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本部门主管及上一级主管报告,并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为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如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事故后有重大伤员需外单位协助的,应立即报告公司事故应变组织机构并进行现场初步救援。
公司相关主管或事故应变组织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并迅速作出是否需要外单位协助的决定。如有需要的应安排专人专线联系社会救援机构(如119,120等)。
公司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向相关政府机构报备,并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协助政府机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由调查小组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事故处理完成以后,应立即制定整改防范措施,并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员工。进一步加强公司事故防范措施和员工紧急应变能力。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对部门经济处罚最高不超过30%;对个人经济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视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从事本岗位或执行领导临时交办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同意在其他场所工作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的。
乘坐本公司机动车辆外出执行公司公务或乘坐本公司上下班接送车辆,所乘车辆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负伤或死亡。
职工虽不在岗位上,但因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条件不良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 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标105日
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十一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或以上的事故。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
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部门应及时(一般
于24小时内)向公司主管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
事后应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事
故情况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备并协助处理;事后写出事故书面报告
连同驾驶员书面报告呈报相关政府部门。
第十三条 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如果各有关部门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
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公司应将事故材料送交相关政
府部门,由政府部门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
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交由相关执法部门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应认真、正确
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不
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造成损失。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公告日起执行,公司之前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如
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XX有限公司
行 政 部
200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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