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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vk[法律资料]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
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 关键词: 被害人过错 正当性与合理性基础 酌定情节法定化 内容提要: 被害人过错的界定,需要把握被害人行为的不正当性、被害人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以及犯罪行为的针对性。据此展开,判断被害人行为是否构成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行为违反某种善良的社会规范是规范条件;被害人主体适格性是主体条件;利益关联性是事实条件;时间关联性是紧密性条件;犯罪行为的针对性是对象条件。国外有关被害人过错的立法例对我国有借鉴意义,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有其刑事法学、文化传统以及自然法哲学方面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被害人过错这一酌定量刑情节需要法定化。 被害人过错,是刑事审判中相当普遍又极其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这种表述反映出一个矛盾,即该情节在刑事案件中出现的几率高、对量刑的影响大———特别是在犯罪情节严重的自然犯案件中,它的存在与否甚至会影响法院对被告人是否判处极刑———但它却不是法定量刑情节。如何准确界定被害人过错?其影响量刑的合理性、正当性基础何在?我国刑事立法应如何规定被害人过错问题? 一、被害人过错的界定 (一)被害人过错的概念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是对被害人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所实施的侵害犯罪行为人的相关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诱发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被害人过错是一种事后的评价,如果犯罪没有发生就失去了评价被害人行为的现实意义。 (二)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的特征 有论者认为,被害人过错有四个特征。 [1]一是客观性,即无论是诱因性过错事实,还是侵害性事实,或者是事后导致继发不良后果,都通过被害人自身的具体行为加以体现,是客观产生的;二是时间的确定性,即由于这种过错才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或者犯罪行为发生后,由于这种过错的产生才导致不良后果的继发;三是刑罚适用的关联性,即这种过错的成立,与审判机关对犯罪者科以刑罚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四是实际适用的标准性,即被害人过错达到一定的程度,才会影响对犯罪者的量刑。 笔者认为,以此作为被害人过错的特征值得商榷,因为以“客观性”、“时间的确定性”为特征对于认定被害人过错没有实际意义,任何人的行为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有时间的确定性;“刑罚适用的关联性”描述的是被害人过错与从宽量刑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并非过错的认定问题;“实际适用的标准性”指的是过错的程度对量刑的影响。其实,在认定被害人的行为对引发刑事案件存在过错时,尚没有必要将其与量相刑联系,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就像犯罪事实的认定一样,是个事实认定及价值判断问题,至于量刑是另外一个问题。 笔者认为,刑事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有以下三个特征: 1·被害人行为的不正当性。 被害人行为的不正当性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是对被害人行为是否违反某种善良社会规范的判断,这是构成被害人过错的规范条件。被害人过错,表现为被害人在故意或过失心理态度的支配下对社会公正、安定、秩序的破坏。首先,这种不正当性可能表现为对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的违反,也可能表现为对社会道德规范的违反。另外,通过对许多刑事案件案发前因的分析发现,被害人先前行为的不正当性也可能表现为对人们日常遵循的习惯的违背,而这种情况容易忽视。从乡村到国家,从个体到群体,习惯无所不在,习惯产生的本身就肯定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及大众的认可。习惯作为一种社会调控手段,是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补充,它对调整社会生活、保障人们的利益、增进社会福利、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起到重要作用。因此,被害人的行为如果与某一特殊领域的人们普遍遵循的习惯相悖,也属于被害人过错的范畴。但是,如果某种习惯与法律法规相左,那么判断是否构成过错应以法律法规为准。其次,对社会规范的违反必须出于被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即被害人在主观方面有过错。 二是对被害人主体适格性的判断,这是被害人过错的主体条件。被害人过错的主体条件应结合被害人不当行为的性质来判断。对于法律上的过错,不必过多分析,因为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时已经将其责任能力涵盖在内,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自然不会构成违法。但值得研究的是,如果被害人仅仅因为无责任能力而不构成违法或犯罪时,其行为还能否构成被害人过错?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因为一个人的行为虽然不构成违法或犯罪,但并不表明其没有社会危害性,其仍然可能会受到道德规范或习惯的谴责,其完全有可能构成道德上或习惯上的过错。在认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过错时,应当考虑被害人的责任能力因素,毕竟,一般的被害人过错行为并不像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那么紧迫,犯罪行为人有义务往往也有时间查明被害人的责任能力。一般来说,如果被害人是法定的无责任能力人,当被害人实施了其本人不能认知的道德上或习惯上的不当行为时,而犯罪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无责任能力人,则针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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