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d2[文学作品]服务型法治政府的三个“偏”与“正”.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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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d2[文学作品]服务型法治政府的三个“偏”与“正”

服务型法治政府的三个“偏”与“正” 刘 卉:2010-08-26检察日报 “服务型政府”自提出以来,已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政府发展工具,在某些领域与地方甚至呈现出被错用、被滥用的景象。要将“建设服务型政府”这个政治性的纲领口号,落实到法治的实践建设之中,首先需要从行政法角度对“服务型政府”作出法关系的架构。在8月21日、22日举行的第二届“法治政府·南岳论坛”研讨会上,行政法学界的权威专家学者在对全国首部省级政府服务规范《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评议的同时,也对服务型政府法治化的三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初步澄清与阐释。 服务型政府服务的内容仅限于公共服务? 通说认为政府有四大职能,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服务型政府的核心问题,就是服务的内容是什么。以往一些学者认为,既然相较于传统的“管制型政府”,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则“服务型政府”服务的内容只能包括公共服务。诚如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所言:“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在起草《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之初,曾征求过我的意见,我当时还从‘公共服务’这一狭义范围来考虑,觉得把其他各项职能概括进来很困难。” 但经过深化认识,应松年认为,公共服务当然属于服务型政府的内容,但其他三项职能,也都是为经济社会发展、为市场主体创造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归根结底,都是为人民服务,都统一于服务的要求之下。“现在的《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将服务范围分为公共服务与管理服务两大部分,用政府服务来统领公共服务和管理服务,这就进一步明确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政府必须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服务,在实施管理过程要体现服务;为了服务得更好,就需要管理,在服务中实施管理。” 如果将管理职能纳入政府服务内容,会不会造成政府过分强调管理职能而重回“管制型政府”老路?最先在学术界对“服务型政府”概念作出定义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瑞熙就指出:“现实中发生了太多的事情,往往都打着为公民服务的旗帜,把个别人的意志强加于公民,做着损害其利益的事情。因此,过多地强调管理职能和强制性手段,会潜藏太多阉割服务型政府的危险。”对此,与会专家达成的普遍认识是,服务型政府服务内容构成中,公共服务职能所占比重较大,管理服务职能所占比重较小;相应地,政府服务的方式,更多地应运用柔性手段,如信息披露、说服、指导、协商等,而非高强制性手段,如许可、审批、处罚等。刘瑞熙建议,在服务型政府法治建设上,要做到“问政于民”、“决政于共”、“行政于和”、“监政于公”。其中,“监政于公”包含几层意思:一是政府必须接受公民监督;二是服务过程和内容必须公开;三是监督的标准要体现公平公正;四是发展各种公共渠道,保护人民群众利用网络、报刊等各种传媒监督政府的积极性。 服务型政府服务的程度是无限的? 对于政府服务程度问题,在政府的管理服务这一部分,一旦缺乏有效制衡和监督,政府天然地存在权力自我膨胀的倾向,政府管理服务自发地趋向无限;而在政府的公共服务这一部分,由于人们的需求是无限的,政府也很自然地被要求提供公民需要的所有服务,政府公共服务又被动地要求无限。如此一来,服务型政府究竟是不是“无限政府”或者“万能政府”呢? “服务型政府不是‘万能政府’,其与‘有限政府’本来就是统一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服务型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政府为民服务就应该精简机构、转变职能,减少人民的负担,不干预或少干预人民的私人事务和自由。因而政府在管理服务上必定是“有限政府”。同时,服务型政府也并非就是政府把所有公共服务职能包下来,由政府作为一切“公共物品”的唯一提供者。如果那样,一方面政府实际能力有限做不到,另一方面实际上是与民争利。很多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完全可以放手由民间去做。只有民间做不了或不愿做的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才应由政府直接提供。因而政府在公共服务上只能是“有限政府”。当然,对于某些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则应完全以服务人民为目的,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针对当前政府管理服务越位、错位,而政府公共服务缺位、不到位现状,相当部分学者提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各项服务的具体内容和界限。如公共服务的范围包括社会保障类、社会事业类、公用事业类和其他公共服务四类。其中:社会保障类包括就业促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住房保障五小类;社会事业类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六小类;公共事业类包括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邮政通信、居住环境等四小类;其他公共服务主要是指政府信息公开、扶贫服务等。 服务型政府服务的对象只有社会公众? 提到服务型政府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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