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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1i[法律资料]法律:一种世俗的神学

法律:一种世俗的神学   着名学者伯尔曼在谈到宗教和法律的关系时说:“西方法律体系的基本制度、概念和价值都有其、12世纪的宗教仪式、圣礼以及学说方面的渊源西方法律科学是一种世俗的神学。既然如此,就不能不提出作为宗教经典的《圣经》。《圣经》是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包括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的精神基石。虽然其内容是神学的,但它的内涵包含了神学之外丰富的伦理思想、政治思想、文学和法律思想。   笔者认为,基督教文化经典《圣经》中的原罪、赎罪和末日审判的观念构成了西方法律的完整的体系。   依据《创世记》,人为上帝创造后被安排在伊甸园,让他修理和看护。他可以随意吃园中树上的果子,只是不能吃生命树上的果子和智慧树上的果子,于是有了羞耻感,同时也就违背了上帝的意志,对上帝犯了罪,受到了上帝的惩罚。蛇受到的惩罚是以身行走,以土为食;女人受到的惩罚是怀孕的苦楚和对丈夫的依赖;男人受到的惩罚是终身劳苦,勉强度日,并因此被逐出伊甸园。亚当、夏娃是人类的始祖,人类因其祖先的罪行在出生时就有罪,即为原罪。   人类在尘土的生活是短暂的,这是一个过渡期,是人类赎罪的过程,赎罪的目的是重返天堂。   耶酥的死,按照罗马法是他违反了罗马的法律,按《圣经》的解释是为人类在赎罪。   当公义审判的日子到来时,上帝按照各人行为实施报应。“凡恒心行善,寻求荣耀、尊贵和不能朽坏之福的,就以永生报应他们;惟有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的,就以忽怒、恼恨报应他们。   神不偏待人”。对于义人,即那些给人饭吃,给人水喝,给人住宿,给人衣穿,不给人看顾的人,上帝将送他们进入魔鬼和他的使者所预备的永火里去。   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那些义人要往永生里去”。   从原罪、赎罪到末日审判,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并因此而形成了西方法律的三大特征:   人权与自由原则人权是指从人的共同点和其所及的范围引申出来,一切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的平等地位和社会地位,具体而言,全体社会成员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个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法律允许的方式主动追求自己的权利,扞卫自己的权利,但同时对别人的一切合法权利给予同等尊重,决不滥用权利而损害他人的利益,积极、主动、自觉地以充分的理解和高度的热情帮助其他社会成员实现其合法的权利追求,并为此自愿接受必要的自我限制。   基督教教义承认个人在世界上的价值和独特地位。“一个人之所以具有绝对的尊严,就因为他和上帝直接联系,只有在上帝那里,他才能完全实现自己。德国卡斯培教授也说:“按基督教的教义,所有的入,无论他(她)有什么肤色,是什么国籍,信仰什么宗教,都是按照天主的形象构造的。   因此,每个人都拥有独特的尊严,这一尊严是其他每个人特别是国家必须尊重和保护的。   基督教教义中人的需救赎性,也为审判中贯彻尊重被指控者的人权成为可能和必要。而这种人权理论正是法律程序正当性,即无罪推定、人道待遇和辩护权等正当程序要求的渊源。基督教教义中人的需救赎性和可救赎性充分的反映了人权的内容在程序正义中的地位。依据这一教义,评价法律程序正义的主要标准是它使人的尊严获得维护的程度。“这种体现于法律程序本身的价值,是以人类的普遍性为基础的。这种直接将人权内容赋予程序正义的论证无疑从更深更广的意义上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从而维护人权。   自由观念指社会生活的主体自觉在法律和社会公德允许的范围内选择,调整和从事其自愿的一切活动和行为,并自觉地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并为之负责。而对其选择和行为,其他社会成员予以充分尊重,他也对其他社会成员的自愿选择与行为给予同样的充分尊重,因此自由意味着必要的宽容和理解。   “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而单单为了使我们堕下泥坑和悬崖而作的防范,就不应称为限制。所以,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诉讼制度的近现代发展,尤其是“正当程序论”   的提出及现代化,是以对个人人格尊严和其他权利的确认及保障为其基石。如在刑事诉讼中,强化辩护权,建立以“无罪推定”为中心的个人权利保障制度;司法审查等制度的内在精神,就是对个人尊严和其他个人权利的高度尊重。所以,笔者认为,人权与自由的保障,不仅应有实体法的相应的规定,更重要的是要完善相应程序立法设计,甚至可以得出结论,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没有人权,也没有自由o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观念,指社会成员自觉地意识到自己与他人一样,都是社会的主体,都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任何人都没有任何理由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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