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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PPT

; ;法的思辩  ;2、法与德: 法律规范(强制力,最低最基本要求)    道德规范(社会舆论,道德信念,境界 高) 不违法就行?法律不是万能的 ;3、法与国家: 工具论(学法用法维权,低层次) 治国论(管理统治国家,高层次) 学理工(建设) 学经济(发展) 学法律(民主自由) ;5、法与善恶 善法:公平、正义、良知 恶法:恶法非法, 专制法律,规定特权的法律,限制人权的法律必须修改。 (不准)集会游行示威法,上访 宪法的修改,所有制歧视,人的歧视 (户籍制度,迁徙自由,人权保障,新闻自由) 政党歧视(领导地位);6、法与立法:分配权力和利益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阳光法案 金融实名制 财产登记制 遗产税 ;7、法与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 许霆ATM机被盗案 邓玉娇正当防卫案 醉酒驾驶交通肇事案 影响执法的因素:权力、金钱、关系 而非法律和案件事实本身 ;;9、法的分类 公法 私法 实体法 程序法 刑事法律:人身自由 行政法律:公权与私权 民事法律:财产自由 民法 商法 经济法    ;民法: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 物权法、知识产权法:支配、排他权 合同法、担保法:相对、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平等保护 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 民法重在公平 ; ;经济法:宏观管理法,重在公正 企业法: 竞争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税法、金融法、信托法、价格法 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 ; 物权法概述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 物(不动产和动产)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所有权(国家、集体、私人)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相邻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抵押的概念 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例:房产抵押贷款 车辆抵押借款 ;不动产:应当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动产: 自愿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 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概念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出质的财产移 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 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留置概念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 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 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地役权概念 为增加自己土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 在他人土地(供役地)上设置的某种权利。 ;2、债权,是权利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 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合同(权利、义务):履行 (2)侵权(财产、人身):赔偿 (3)无因管理:支付报酬 (4) 不当得利:返还 ;3、特点: (1)物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静态、稳定 (2)债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动态、交易安全 ;3、 共存:物权优先于债权 (1)一房二卖:腾房 (2)破产还债: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3)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因欠承包费而解除合同 (4)物权债权化:抵押权 债权物权化:租赁权 ;4、物权取得: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 (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 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5、不动产物权合同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 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房屋买卖 ; 6、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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