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docVIP

论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doc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论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论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摘要:随着我国汽车拥有量日益上升,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日益增长,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的逃逸已经成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通过对法条的解读,力求体会出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精神,进一步探究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找出目前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逃逸致死;罪过形式   一、交通肇事罪概述   交通肇事罪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一般构成要件   1.客体   我国的刑法按照行为所侵犯的相似范畴的客体对犯罪加以分类与区分。交通肇事罪规定于我国刑法分则的第二章一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其侵犯的客体自然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利益。肇事者在事故发生之前并不能具体预见肇事造成的结果,故其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   从刑法第132条来看,该罪的客观方面包含了三个层次:第一,犯罪者违反了交规;第二,肇事者驾车肇事造成特定结果,即刑法第132条所规定的三种特定结果的一种或多种;第三,“因而”二字表明违反交通法规与肇事结果之前必须具有因果关系,通俗来说即违反交规的行为导致的事故的发生。三者缺一不可,共同作为该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3.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所有已满16周岁的人均可构成此罪。在大多数的交通肇事罪罪中,主体是肇事司机,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施行,司法实践中不乏车辆的主管人、所有人等亦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被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这大概是最能体现交通肇事罪特征的构成要件,也因此决定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要普遍低于常见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大多数交通肇事罪中,肇事者对于肇事主观上是预见并轻信能够避免的一一之所以不是应当预见没有预见是因为肇事者对于违反交规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知情的,而一个正常人在明知自己违反交规的情况下可能发生事故也是可以预见的,只是侥幸心理罢了。并且肇事者对于肇事结果的态度是反对的,即不希望事故发生。所以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倘若肇事者预见了肇事结果却不管不顾甚至希望此结果的发生,行为便超出了刑法第132条的范围。   “因逃逸致人死亡”概念   这七个字其实对于一般人来说并不难理解,但是由于“逃逸”和“人”两个词有着诸多歧义,理论界对此也有着分歧。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   关于这一条款,目前主要存在着刑法第132条所规定罪的结果加重犯、结合犯、另一个独立的犯罪三种观点。下面对这三种观点逐一进行说明与分析。   结果加重犯   该条款表面上特别像是刑法第132条所规定罪的一个结果加重犯: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又实施了一定行为,即逃逸,造成了更加严重的结果,即导致被事故侵犯的人得不到迅速救助而死亡。好像一切都符合结果加重犯的定义和构成。但仔细想来便会发现其中的问题,而问题的根源在于刑法第132条所规定罪是过失犯罪。   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刑法中将两种不同的犯罪明确结合为一种犯罪定罪处罚。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的不同之处主要是,结合犯中的两个犯罪是一种并列,而结果加重犯中的两个结果更像是是主从。将这一条款作为结合犯的依据在于,刑法第132条所规定罪与之后的逃逸致死的行为本来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而法律将这两种犯罪结合成一罪。要分析这种观点,首先要看在这一情形下后一种行为原本构成的单独罪名是什么。我认为应该是故意杀人罪。即“因逃逸致人死亡”实际上是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犯。   关于这个观点,我认为比较合理。因为这一条款首先不应理解为情节或结果加重犯,理由同上。而且,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基于不履行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明知这一行为可能会引起被事故侵害的人的死亡却对这一结果不管不问,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单独构成犯罪   这一观点实质上与结合犯相差无几,即都是将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单独定罪,也就是故意杀人罪,只不过结合犯主张法律将二者合为一罪。有学者提出该条款从性质上来看是一个单独的犯罪。我认同这种观点,理由不再赘述。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仍旧将“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下,不适宜将其完全作为单独的犯罪,所以我认为结合犯更加贴近这一条款的本质。   三、主观罪过形式   理论分歧   关于这一条款所规定的情形下肇事者的主观心理,理论界也未能形成一致结论。此处的罪过心理指的是肇事者在逃逸时对“致人死亡,这一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对此大致有三种看法,下面对这三种看

文档评论(0)

520131411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7065201001000004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