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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促进重点项目建设办法
第 12 号 《****市促进重点项目建设办法》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市促进重点项目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点项目建设,保证重点项目又好又快实施,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全面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突出战略性、基础性和影响力、竞争力,能有效改善薄弱环节,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引领与支撑作用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原则上工业项目总投资应在50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总投资应在2000万元以上,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总投资应在3000万元以上; (二)采用高新技术并能有效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 (三)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节能减排、民生改善项目; (四)其它骨干项目。 第三条 重点项目按实施进度分为前期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和在建项目。前期项目是指正在开展规划、论证、相关手续报批,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当年预计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是指年内预计能完成前期工作,当年能够开工建设的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项目办)负责重点项目的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审计、公安、质监等部门协助市政府项目办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政府项目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重点项目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有关规定,参与拟订本市重点项目管理措施; (二)提出列入重点项目计划的初步意见; (三)负责市重点项目从前期工作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 (四)协助管理国家、省在焦建设的重点项目; (五)督促、检查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建设工期等,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六)监督检查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重点项目资金使用和投资概算控制情况; (七)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市重点项目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八)牵头组织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重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重点项目的领导,正确处理重点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的关系,优先保证各类要素资源集中投向重点项目。 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性资金及政府投资公司资金,应主要用于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对重点项目收取的费用,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或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程序适当减免。 第八条 重点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重点项目一经确定,应集中财力、物力、人力按合理工期建成投产,发挥其投资效益。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项目进行筛选平衡后,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项目办提出列为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的申请。 市政府项目办收到申请后,应向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全市重点项目计划的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市重点项目计划。 凡列入国家、省的重点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管理。 第十条 重点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为市重点项目主管单位,其主要领导是所属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建设环境保障等方面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分别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支持保障工作负责。每年年初,各项目主管单位就各自责任分别向市人民政府递交重点项目年度目标责任书,报市政府项目办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全面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对暂时没有确定项目法人、且列入市重点项目中的大型骨干项目,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组建专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列出专项经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 凡使用市本级政府融资性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点项目,应百分之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百分之百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百分之百符合国家政策。 第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重点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使用国有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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