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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年第期总第期部门法哲学其他组织及其主体地位问题以民法总则的制定为视角柳经纬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摘要在法律文本上其他组织并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具有确定性的概念用以指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的其他组织同样具有不确定性实践证明试图在民法总则里构建一个不同于法人的其他组织主体制度是不可取的必须转换思路回到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层面上明确规定只要依法成立的组织即具有法人资格不以其成员是否承担有限责任为必要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独立性的其他组织纳入法人的范畴以解决它们的民事主体地

法制与社会发展 (双月刊) 2016年第4期 (总第130期) ·部门法哲学 · “其他组织” 及其主体地位问题 ———以民法总则的制定为视角 柳经纬 (甘肃政法学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 甘肃 兰州730070) 摘  要: 在法律文本上, “其他组织” 并不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具有确定性的概念。 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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