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垦土地整理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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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垦土地整理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方案

湖北农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规范湖北农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合理使用,根据鄂土资发[2010]4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财务管理 第一条 项目区农场应建立财务管理机构。项目区农场要成立项目财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组长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兼任,组长对项目资金管理负总责;选配财务、工程管理等专业人员为小组成员,由组长进行具体分工,明确职责。 第二条 项目区农场应规范帐务管理。项目资金按“三专一封闭”要求进行管理,即“专人、专账、专户”管理,项目资金封闭运行。项目区农场要设立项目资金专户,专人管理。项目资金从项目所在市县级财政部门拨出后直接存入专户,其它资金不得使用该专户。建立财务专帐,实行全成本核算。 第三条 项目区农场应严格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严格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文的规定。除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外,不准用于购建其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准用于其它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非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在业主管理费中列支管理人员工资。 第四条 不可预见费的使用需报中心批准。项目区农场列支不可预见费需向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报送不可预见费的数额和使用计划,经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复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资金拔付 第五条 项目管理发生的费用、中介机构服务费、施工单位工程款拔付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批。 项目管理费的开支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写明开支事项,必须有证明人签字,经会计复核,财务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出纳才能据实报销。 中介机构的服务费由中介机构出具合规发票,经手人审查是否符合对中介机构资金拔付管理程序、进度、质量要求,合格后才可签字,会计复核,财务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出纳用支(汇)票拨入中介机构基本账户。 施工单位工程款由施工单位出具合规发票,并同时报送拨款申请表和申请拨付款工程明细表,经监理、农场甲方代表审查并签字同意,会计复核,财务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出纳用支票(汇)票拨入施工单位的公司帐户。 第六条 资金拔付实行额度控制。项目管理费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复的预算数。项目勘测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在财政资金下达后可全额支付。规划施工设计与预算编制费的拨付金额为:在初步验收合格后的拨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剩余20%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拨付金额为在工程完工时的拨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竣工验收合格、经国家审计部门审计后拨付至95%,5%的质保金须在保修期满后拔付。工程监理费的拨付金额为:在工程完工时的拨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90%,竣工验收合格后拔付完毕。 第三章 约束与监督 第七条 参与农垦项目的中介机构要按《湖北农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中介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缴纳质量信誉保证金,该保证金由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统一收取、管理。项目完成后,按照考核标准及考核结果核定返还金额,及时返还。 第八条 施工单位要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施工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缴纳金额等条款。施工单位中标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方式缴纳足额的履约保证金,再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施工单位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由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专户储存。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按合同规定的方式退回。 第九条 工程竣工后进行竣工决算审核。项目完工后,项目区农场提出申请,由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按照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单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单位。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单位在项目区农场的配合下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报告。项目区农场对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单位的执业质量、操守进行评价,作为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单位质量评定的依据。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对审核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第十条 项目区农场要按时通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农场项目实施单位应从项目资金到位当月起,每月二十五日前向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全面反映资金使用情况。农场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财务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总责。省农垦土地整理中心定期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财经纪律。农场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伪造财务凭证、报表和篡改会计数字;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增加成本、费用;不得巧立名目、虚报冒领,骗取项目资金;不得滥发奖金、津贴、加班费、福利或实物;不得挪用项目资金; 不得动用项目资金请客送礼、铺张浪费和挥霍;必须公开项目的财务账目,接受群众监督。如有违反,则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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