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物权变动 物权法教案 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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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物权变动 物权法教案 教学课件

第四讲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物权变动的原因: 第一:法律行为,例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物权抛弃 第二: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时效、先占、善意取得、添附、继承、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混同等 第三、民法以外的原因,公法上的没收、征收、征用等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1、物权的设立 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法律行为或其他方式创设某项法定物权。从权利人的角度来说,也可以称为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的既存权利而取得物权,基于事实行为取得物权的一般为原始取得。 物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的一般为继受取得。 由于标的物的权利为继受取得,基于权利人不得将大于他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法理,此前存在与该标的物上的一切负担可以继续存在,且转由取得人承继。 以继受方法的不同为标准:分为移转继受取得与设定继受取得 移转继受取得,是依原状取得他人物权 设定继受取得,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权标的上通过设定行为创设定限物权。 区分意义:移转继受取得是在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因权利主体的变动而导致的新物权的产生,所有权不能够设定继受取得 以继受范围和形态的不同:分为特定继受取得和概括继受取得 特定继受取得,是指限于特定物权标的物的继受取得 概括继受取得,是指对于原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全部的整体的继受取得 区分意义:特定继受的范围仅限于特定物的权利义务,而不继受前手的个人负担,概括继受取得则包含对前手的全部权利义务的继受。 (3)我国法律上的分类 原始取得:先占、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发现隐藏物埋藏物、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其他 继受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 物权的变更:从广义来说物权的变更包括了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 狭义的变更仅指客体、内容的变更,在此指狭义。 物权客体的变更指物权的标的物在数量上的增减 物权内容变更指物权在内容上发生的改变,属于质的变化 3、物权的消灭 分为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 绝对消灭指标的物与主体分离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相对消灭是指物权虽与主体分离但又于另一新主体结合。一般消灭指绝对消灭 消灭的原因有: 混同 抛弃 标的物灭失、被征收、没收 限制物权的约定存续期间届满 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实现 法定期间的经过 他人因时效、添附等原因取得物权的,原物权消灭 因法定原因被撤销 二、物权行为与我国立法选择 (一)物权行为理论起源与含义 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谈到,“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适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 正之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亦包括转移所有权之意思表示。” 萨维尼的论述中包含了三项重要原理:第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原理。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是独立于债权的一个“真正的契约”,它与买卖契约即原因行为并非同一个法律关系,与买卖契约是完全分离的;第二、交付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独立的意思表示。由于这一意思表示与原因行为无关,便产生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第三、物权行为的实施旨在使物权产生变动,因而交付必须以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 学者认为传统的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交付或登记两项要件的法律行为。主要特征为: 1、物权行为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行为,故又称为处分行为,不同于以发生给付为目的的债权行为,即负担行为。 2、物权行为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 3、物权行为必须具有物权变动的合意。物权合意的存在是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的基础,是物权行为的核心。 (二)物权行为独立性理论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理论认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互分离并且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 例1:甲与乙在3月1日签定一份买卖彩电合同,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乙,在这个法律关系中包含了三个法律行为: (1)3月1日的买卖彩电合同,为债权行为,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乙负有付款义务,甲负有交付彩电义务 (2)3月2日乙交付5000元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转移货币所有权于甲 (3)3月3日甲交付彩电的行为为物权行为,发生物权变动:转移彩电所有权与乙。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可能发生四种联系: 一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同时并存。例如在特定物的买卖、赠与、互易等关系中,当事人订立债权合同,必须实施物权行为才能转移所有权。 二是债权行为先于物权行为。例如在不特定物的买卖中债权行为仅能产生转移某不特定物所有权的给付义务,必须嗣后为物权行为才能使某项不特定物的所有权发生实际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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