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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保费责任准备金的精算评估研究

非寿险保费责任准备金的精算评估研究 直 挺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精算研究中心 本文考查和分析了非寿险保单责任准备金的构成,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对我国现行保费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规定,即对未满期保费准备金、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等的评估方法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保单准备金结构的国际经验 非寿险保单的责任准备金(Technical Reserves)包括赔款责任准备金(Claims Reserves)和保费责任准备金(Premium Reserves) 两部分, 反映了非寿险保险人在评估日之后应当承担的所有保单赔付责任以及这期间发生的费用。赔款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对所有在评估日之前已经发生索赔事故、但没有完全赔付、应当在评估日之后承担的赔付责任。保费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对评估日之后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应当承担的赔付责任以及相应的理赔费用。 美国保险监督协会NAIC要求保险人按照法定会计原则(Statutory Accounting Principles, SAP)来编制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报告。根据报告要求,赔款准备金主要分为对已报告事故提取的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Reserve for Outstanding Reported Claims)和对已发生但未报告的事故提取的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Reserve for Incurred But Not Reported Claims, IBNR)。赔款责任准备金另外还包括对重提赔案(Reopened Claims)和保单理赔费用(Claim Handling Expenses)提取的准备金。保费责任准备金主要就是未赚保费准备金(Unearned Premium Reserve, UPR),如果保险人提取的UPR不足以承担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还需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Premium Deficiency Reserve)。另外,作为法定会计原则(Statutory Accounting Principles, SAP)的一部分,NAIC还对保险期限超过13个月的长期非寿险保单(不包括一些保证保险)的未赚保费准备金提取做出了法定限制和要求。 在英国,保险人按照通用会计原则对非寿险责任准备金进行评估。负责保险监管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在要求保险人提交的准备金报告中,对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定义与分类与上述NAIC的要求基本相同。不同的是,FSA在未赚保费准备金的基础上要求保险人计提未到期风险准备金(Provision for Unexpired Risks, PUR),这与保费不足准备金是同一概念。另外,FSA并没有对长期保单保费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做出单独要求。 由于保单准备金的结构本身就比较清晰,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都比较类似,除了一些名称上的差异之外,基本没有多大变化。 二、我国现行制度中的保单准备金结构 按照财政部1999年1月印发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非寿险公司需要对其保险责任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其中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类非人身险业务,如长期工程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公司在年终按业务到期年份将历年累计的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的差额提取的准备金。此后,中国保监会在2001年颁布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发[2001]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件)中同样对非寿险准备金采用如此分类和定义(见图1)。 图1: 53号文件的非寿险责任准备金 2003年3月,中国保监会在对53号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正式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发[2003]1号,以下简称一号文件),其中对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做出规定,将非寿险准备金分为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三大类,相比之前文件的改动如下: 1.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告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与过去的定义已有所不同。现行的已发生已报告赔款准备金等同于过去定义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见图2)。 图2: 改动后的赔款责任准备金 2.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解为未赚保费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未赚保费准备金就是53号文件定义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不变,但一号文件要求在方法变更时披露其对未赚保费准备金的影响。如果公司提取的未赚保费准备金小于预期的未来赔付(含理赔费用),还应按其差额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这也是之前文件没有规定的(见图3)。 3.长期责任准备金包含的范围有所增加,不仅包括对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还包括了对不需要按照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的长期业务提取的责任准备金。其中对第一类业务的准备金仍按照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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