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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讲稿
《行政许可法》讲稿 陈裕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历经七年四审于2003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51票0票弃权1票反对得以高票通过;该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它是我国第一部行政行政许可法,也是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它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非常广泛和深刻的影响,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基本知识 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运用最广泛、最经常的一项行政权。现代社会中,在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行政许可都是频繁运用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企业或是社会组织,只要是存在都难免与行政许可打交道。哪什么是行政许可,其定义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界定。如美国,其行政许可有四种:一是允许、二是资格证明、三是特许、四是营业执照。在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许可的概念的概括和说法也很多,主要有三种,一是赋权说,二是解禁说,三是赋权与解禁折衷说。但是,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概念作了明确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就是行政许可的法律定义。这里所说的行政许可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两者是通用的。 行政许可的功能和作用。主要有四项:一是具有控制风险的功能,如通过对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产品的检验、检疫、检测,可以控制和预防其安全 上的风险。二是配置资源的功能,如对矿产资源、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的许可等。三是具有协调、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功能。四是向社会提供某种证明力、公信力或有关信息的功能,如对某种资格的赋予、确认。 二、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背景 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是典型的权力经济的产物,因此,它在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着许多与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方面。主要表现为: 行政许可设定权限不清,各级政府争设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过多过滥,有句顺口溜很能说明问题,这句顺口溜说我们的政府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什么事项都设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程序复杂。办理一个行政许可要走很多道程序,公章要盖一大堆,花的时间长。 行政许可依据和实施缺乏透明度。 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要有一部法律来规范行政许可,这就是制定行政许可法的最直接的原因。从大的背景看,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二是政府机构改革的要求。 三是履行入世的承诺和WTO规则规定的义务。 四是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的要求。 五是实践“三个代表”和国家领导班子实施亲民政策的要求。 行政许可法基本原则 每制定一部法律,首先要给这部法律定一个框架,定个调子,以体现制定这部法律的立法本意(精神),这就是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基本精神是:合法、高效、利民、透明、诚信、责任,行政许可法的整编内容都是围绕这些立法精神来制定。从基本原则的角度来概括,可归纳为以下七项:一是行政许可法定原则;二是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是便民效率原则 ;四是是信赖保护原则;五是权利保障原则;六是非依法不得转让原则;七是监督与责任原则。 一、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这条规定具体包含以下意思: 1、许可权限法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据法律授予的权限行使,不得超越权限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2、主体法定:⑴设立主体法定,即哪个机关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由法律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第14-17条)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地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地方法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只限于设定临时许可)。除以上机关之外,任何机关均不得设定行政许可。⑵执行(实施)主体法定,即哪些机关可以实施行政许可、可以实施哪些行政许可由法律规定,实施机关不得自我授权。 3、范围法定,即哪些事务需要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务不必设定行政许可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4、许可条件法定,申请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的资格与能力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这些许可条件也必须是法律所规定,实施机关不得随意增设条件。 5、许可程序法定: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程序应当合法。行政许可程序的设置是以建立行政许可制度为前提,而许可制度的核心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予以普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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