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法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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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5 年第1 期(总第147 期) 认真对待法治 丁启明 (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大庆1637 12) 摘 要:法治乃良法之治,恶法非法,避免和排除恶法也是法治的重要任务。只有良法才能实现善 治,良法有七个标准,善治有九幅图景。法治乃宪法之治,宪法之治的核心是限权和护权。限权主要有 三种途径:宪法设置权力机构并进行权力分工;通过违宪违法审查把权力和掌权人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和合法性审查;基本权利的充分享有和实现,既可制约权力,也可激活社会。 变政府指导下的市场经济为法治统治下的市场经济,改变法定权利有些仍未转化为实有权利,应有权利 反而已转化为实有权利的尴尬局面。法的统治是人民为主体的统治,人民意志与党的意志是一致的,党 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和人民则必须遵守符合自己意志的法律。法治为民主之治和众人之治,人 性恶,人非圣人,因而一人之治不可靠,法治优于人治和一人之治。 关键词:法治;良法之治;宪法之治;人民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0 .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 - 3275 (20 15)0 1 - 0022 - 1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如果说1999 年3 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载入我国宪法是提出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话,那么,总目标的提出则是全面实施法治国家建设的纲 领性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前者意在确立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后者意在强调法治体系的建设是实现 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必要准备、必要过程和必要手段。 一、法治乃良法之治 法治,顾名思义是指法律的统治或者法律的治理,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国家治理理念。《决定》 指出的依法治国总目标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是法治的前提、基础和条件,没有法和完备的 法律体系,法治从何而谈!30 多年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我们认识到了人治的危害,开始转向法制 建设,小平同志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法治)十六字方针。20 11 年 3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同志宣布至20 10 年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当说有法可依的法制建设目标已经基本完成。《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 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强调法治的“法”不仅要求拥有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这个法律应当是体 * 收稿日期:20 14 - 12 - 05 作者简介:丁启明(1958— ),男,黑龙江海伦人,大庆师范学院院长助理兼法学院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 方向为法学理论、人权法学和宪法学。 22 丁启明:认真对待法治 现公平正义的良法。《决定》概括的良法标准是“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在这个衡量尺度的基础上可以 进一步扩充和引申为如下良法的几个条件标准:其一,立法充分体现公意,坚持民主公开原则;其二,所 立之法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其三,权力受到最大限度的限制;其四,人身生命权、财产权、自由 权和安全幸福权等基本权利得到最大限度地享有和保护;其五,违宪必究;其六,剥夺和限制基本权利必 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其七,司法救济及时有效。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 [1] 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氏不仅最早提出法治的理念,而且也是最早对法律进行价值 判断的第一人。在亚氏看来,法治是良法之治,恶法非法,人类有权根据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对恶法进行 反抗、抵制和不予服从,良法恶法之争由此而兴。问题是公民面对恶法有没有服从的义务,如果没有服 从的义务,就应当赋予公民对恶法的抵抗权,以抵制恶法给国家、社会、民族和人民带来的痛楚。人类社 会的法治实践证明,恶法会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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