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鄄城县机构编制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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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7260102903 行政许可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审查 服务指南 鄄城县水产局发布 2016-10-12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4 (二)实施机构………………………………………………4 (三)申请主体………………………………………………4 (四)受理地点………………………………………………4 (五)办理依据………………………………………………4 (六)办理条件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审查 编码:3717260102903 (二)实施机构:鄄城县水产局审批服务股 (三)申请主体:在鄄城县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捕捉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鄄城县水产局审批服务股。 (五)办理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9月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十二条:“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第十三条:“……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六)办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捕捉证》: (1)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申请捕捉对象或者达到其目的的;(2)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3)根据申请捕捉对象的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 (七)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九条 凡申请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1)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2)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驯养繁殖证》复印件1份;(3)因驯养繁殖、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上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4)因国际交往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上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5)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跨省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捕捉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鄄城县水产局审批服务股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鄄城县水产局审批服务股(鄄城县人民路西段117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0—2405695 电子邮箱:jcxscj@163.com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鄄城县政务服务中心水产局窗口,地址:鄄四路与建设路交叉口,电话:0530—2405695 (2)信函提交。鄄城县政务服务中心水产局窗口,地址:鄄四路与建设路交叉口,邮编:274600,电话:0530—2405695 2.获取收件编号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鄄城县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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