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目 录
内容摘要 1
引 言 1
一、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2
(一)专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并规定了该罪的法定刑 2
(二)违背当事人意愿非法摘取器官的,定故意伤害罪 3
(三)规定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3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 3
(一)对人体器官的认定 4
(二) 被组织者的范围 5
(三) 组织出卖的含义 6
(四) 既遂的标准 6
三、对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中相关问题的认定 7
(一)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 7
(二)对活体器官移植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8
(三)对尸体器官进行移植的认定 9
结 语 11
参考文献 12
论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
冯耀华
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 开封 475001
内容摘要:人体器官移植供体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现状导致器官移植市场的混乱,客观上催生了人体器官买卖黑市的产生。伴随着人体器官买卖黑市产业的发展,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等非法行为时有发生。鉴于涉及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的形式逐渐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已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处罚,并且规定对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关联犯罪予以定罪处罚。本文主要介绍了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的主要内容并对该罪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认定,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八)》;人体器官;组织出卖;非法摘取;
引 言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器官移植手术逐渐成熟。以前有些被认为是不治之症的顽疾如今能够得到彻底根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长时间以来人体器官移植的受体与供体数量相差非常悬殊。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有一百万人左右需要接受器官移植,但是大约仅有一万人左右能顺利找到供体进行器官移植。人体器官供求数量之间存在如此巨大的差距是人体器官买卖的现实基础。在保住生命大前提的背景下,巨大的人体器官市场需求催生出活体器官买卖的黑市。一个肾的黑市价是20万元,但提供器官的“供体”一般只能拿到4万元左右。在高额利润的巨大诱惑下,不法分子往往会选择铤而走险,做起器官买卖的“中介”,非法组织出卖、摘取人体器官,无视我国法律和人的生命健康。但是由于之前我国刑法对此类行为规定存在空白,致使违法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在此背景下,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第37条规定在《刑法》第234条之后增加一款作为第234条之一,该条明确规定了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罪。新增条款填补了该领域刑法规范的空白,弥补了行政手段(《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制的不足,旨在打击近年来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非法组织出卖、摘取人体器官犯罪等行为。
一、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为了依法打击组织出卖、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犯罪,切断该类犯罪的利益链条,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对此类犯罪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
(一)专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并规定了该罪的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器官只有在供体与患者之间配型成功才能进行移植的特性,决定了非法买卖人器官犯罪链条既独立经营又松散合作的特殊方式。“有时候,一个供体的器官
可能被三个中介‘三角’转手才找到合适的患者。”在人体器官买卖比较猖獗的国家,如印度、巴基斯坦、菲律宾等国,非法买卖人体器官中介组织的活动十分活跃。一些人体器官非法中介甚至已经发展到了成熟、严密的公司化运作,他们无视生命伦理,侵扰移植安全,剥削供受体双方,非法谋取暴利。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发现一些非法组织人体器官买卖的组织者,以前也曾非法出卖过自己的器官。例如在2010年4月15日,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国首例非法经营人体器官案中的被告人之一刘强胜就曾是卖过肝脏的受害者,他在出卖了自己的肝脏后发现有巨额利益可图,就转而干起了非法中介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业”。巨大的利益诱惑可能使具有器官移植条件的医院成为非法中介的目标,这在客观上促使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形成一个庞大的利益链条。
通过依法打击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组织者,从交易环节禁止人体器官的非法买卖,能够切断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直至杜绝人体器官的非法买卖。
(二)违背当事人意愿非法摘取器官的,定故意伤害罪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