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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4(个人)

第四讲 国际法上的个人 一、国籍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外交保护 四、引渡和庇护 五、难民及其法律地位 一、国籍 国籍:一个人作为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的意义: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决定他们不同的法律地位;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依据;使个人和国家建立了其他国际法上的联系。 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每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事项;但国籍问题并非与国际法无关。 突尼斯和摩洛哥国籍法令案 国际公约: 《关于国籍法抵触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 二战后国际法委员会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公约》,1957《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0《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 国籍的取得: (1)通过出生取得国籍,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 (2)依靠加入取得国籍,主观申请或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取得国籍。 国籍的取得,依相关国家的国内法,但国家根据国内法赋予国籍,受到国际法的一定限制。 诺特鲍姆案,国际法院:“赋予国籍的决定不是任意行为,只有具有反映现实纽带的社会事实才能对抗其他国家。” 国籍的丧失:一个人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失去它的国民资格。 主观:想脱离这个国家;客观:被剥夺国籍。 关于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勒姆贝尔特诉蓬勿尔市案。 国籍的冲突:多国籍,无国籍。 国籍冲突的产生原因。 国籍冲突的解决。 中国国籍法:1980年立法,所确立的主要原则: (1)各族人民平等具有中国国籍; (2)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3)不承认双重国籍; (4)男女国籍平等。 中国国籍法 澳大利亚国籍法 德国国籍法 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有其他国籍的人,无国籍人也往往归入外国人的范畴。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在一国法律中,对外国人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体现的。包括外国人在入境、居留和出境等各个方面的权利义务。 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分为普通外国人和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后者如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它们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不在一般外国人之列。 外国人入境:按照国际习惯法,一国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 外国人入境一般需要所进入国家的入境签证,但国际协议规定可以免除的除外,并须在入境口岸接受安全、卫生及其他有关的检查。 外国人出境:国家一般不禁止外国人的合法出境,但可以对外国人离境规定某些条件。 外国人出境时必须符合所在国有关出境的规定。 外国人的待遇:外国人的待遇主要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特别是长期和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 实践中,各国一般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来规定外国人的待遇问题。 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的权利和义务与本国人相同。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互惠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优惠待遇须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优惠待遇为前提。 三、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公民的合法权利进行的保护。 外交保护视角下的英国毒贩死刑案件 外交保护原则上适用于一国的国家行为已经或必将侵害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事项。实践中主要包括: (1)国民被非法逮捕或拘禁; (2)国民的财产或利益被非法剥夺; (3)国民受到歧视待遇; (4)国民寻求司法救助时被拒绝。 行使外交保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一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的不法侵害。 (2)被保护的外国人必须具有保护国的国籍,“国籍实际联系原则”, “国籍继续原则”。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在提出外交保护之前,受害人必须用尽当地法律规定的一切可以利用的救济方法。 四、引渡和庇护 1、引渡 一国应外国请求将其境内被指控为罪犯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国家没有引渡的义务,除非出于国际协议。 我国引渡法 中国90年代以后签订了一些引渡条约。 中国巴西引渡条约 中国西班牙引渡条约 中韩引渡条约 中泰引渡条约 若干规则: 政治犯不引渡, 本国公民不引渡, 双重审查制, 双重犯罪原则, 罪行特定原则。 关于引渡的案例: 张振海劫机案 皮诺切特案 洛克比空难案 2、庇护 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的行为。 庇护是以属地管辖权为基础的对另一国属人管辖权的排斥。 庇护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任何人受到本国政府迫害,都有权请求庇护,但每个国家有权决定是否给予庇护。 中国1982年宪法,对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有给予庇护的权利。 庇护有无理由,由给予国决定,庇护对象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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