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考民法核心考点专题讲解:特殊侵权责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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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民法核心考点专题讲解:特殊侵权责任

2011年司考民法核心考点专题讲解:特殊侵权责任 一、产品责任   (一)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都将产品责任定性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产品责任的成立要件   1、须产品本身有瑕疵。   2、须消费者受有财产上的或者人身上的损害。   3、须前述之损害与产品瑕疵有因果关系。   (三)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产品责任属于无过失责任,因此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产品的提供者即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依据《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提供者若能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1、 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   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4、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   (四)责任的承担   1、承担责任的主体   (1)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生产者的追偿权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运输者、仓储者人追偿。   (3)销售者追偿权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运输者、仓储者人追偿。   2、惩罚性损害赔偿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五)请求权基础   1、可以对生产者直接要求损害赔偿,其基础只能是侵权行为。   2、可对销售者直接要求损害赔偿,其基础可以是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违约行为,此时构成责任竞合,由权利人选择行使。   二、交通事故责任   (一)归责原则   机动车至机动车损害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而机动车至非机动车一方损害的属于不完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进行赔付属于无过错责任,而超出责任保险范围的部分则考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方的过错。   (二)责任承担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2.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特殊责任主体   1、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非同一人时的责任承担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若驾驶人(即司机)属于所有人所雇用的人时,应当适用雇主责任,而不适用上述规定,即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   2、机动车交易过程中的责任承担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与《物权法》上规定机动车所有权从交付时转移,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是一致的。   4、 报废车和拼装车的责任承担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 遗失车辆肇事后的责任承担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6、 肇事逃逸时的救济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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