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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课件 票据法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一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 票据 第二节 票据法 第三节 票据行为 第四节 票据权利 第五节 票据法上的其他问题 第一节 票据 第二节 票据法 第三节 票据行为 第四节 票据权利 第五节 票据法上的其他问题 *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本章所指票据仅指狭义的票据。 一、票据的概念和性质 1、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3、票据是文义证券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流通证券 6、票据是要式证券 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二)票据的性质 1、票据法上的分类 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法理论上的分类 (1)记名式、无记名式和指示式 (2)支付证券与信用证券 (3)自付证券与委付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1、支付作用 2、流通作用 3、信用作用 4、融资作用 三、票据的作用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由出票人依法发出票据、收款人取得票据而形成,相对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即实质关系而言,它是一种形式关系。根据票据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否依据票据本身而产生,票据法律关系可分为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 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多种票据行为,票据关系也就有发票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多种票据关系,从而在票据当事人之间产生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上签章并承担责任的人和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等。在这些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他们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 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随发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如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本票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关系的必要主体,这种主体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也就无效。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签发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参加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承兑人、保证人、背书人等。 非票据关系,是相对于票据关系而言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与票据有联系,但非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的,而是因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人们通常称为非票据关系。例如:因票据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有利益偿还请求权。这一权利与票据有联系,但并非票据行为所产生,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产生的。票据法之所以要设立这样一种关系,目的是为了保护票据债权人的利益,当债权人在某种原因下丧失票据上的权利时,法律作出一些规定对债权人的权利予以补救。 根据产生的法律基础不同,非票据关系又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关系的主要区别:一是前者直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后者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所引起;二是前者权利的行使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而后者则以持有票据为前提。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 (1) 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真正权利人向其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的关系;(2)因时效或手续的欠缺,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执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关系;(3)付款人付款后,对执票人行使交出票据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4)汇票的持票人向发票人行使给予复本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等。 票据法律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即仅由出票人依法发出票据、收款人取得票据而形成。但是,票据的作成是有很多原因和条件的,如买卖、赠与、继承、存款、欠债等,这就形成了许多与票据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关系。这类作为票据法律关系的事实和前提条件而存在的法律关系,则称为票据的基础关系或实质关系。它是基于产生和接受票据的原因或实质而形成的关系,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围,也不属于票据法规范的对象。这类关系是由民法来调整的,因而也称之为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一是原因性票据基础关系。它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由接受某种票据的原因所生的基础关系。也就是说,某种关系之所以出现,在经济上和法律上必定有着客观的原因。例如,票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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