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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管理制度的几点思考【关键词】司法鉴定;辅助T作【中图分类号】D919.4【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XX)04-0292—02  XX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  《决定》),《决定》实施后,我国已经运行了近20年的  司法鉴定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法院把司法鉴定工作  交付给社会机构,法院不再拥有自主鉴定的职能。《决  定》解决了其中一些问题,鉴定机构的独立、鉴定人资  格的确定以及鉴定人负责制度的实行等等,都很好地完善了司法鉴定体制。  人民法院取消自主鉴定权后,不是不需要司法鉴  定人员,而是不再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但是对于司法  鉴定文书的审查,对于司法鉴定委托的规范、高效运  作.却是必须的。因此只有在法院内建立起司法技术  辅助工作机制,完善司法技术辅助T作管理制度,发  挥司法技术人员的辅助功能,才能保证审判工作和执  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法院可以留下业务精湛的鉴定人  员作为司法技术辅助人员,专门从事司法技术辅助工  作。技术室的职能由自主鉴定向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转  变。技术室的鉴定人员作为司法技术辅助人员,专门  从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技术室的工作主要是围绕证  据展开。司法鉴定有“证据之王”的美誉,对案件的发  展具有不可替代的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时诉讼就是一  场“鉴定大战”,矛盾和焦点都集中在司法鉴定上。技  术人员对司法鉴定的审查判断有较为丰富的经验,而  法官在专业问题方面限于自身知识、经验、技能的不  足.需要技术人员的辅助以弥补缺陷。同时司法鉴定  体制改革过程中,鉴定体制尚未完善,在鉴定启动、鉴  定管理、审查监督、鉴定结论质证、违法鉴定责任追究  等制度方面还有缺陷,容易造成鉴定结论的不科学、  不客观、不公正。因此人民法院的技术室工作不仅不  能削弱.还应当加强,以控制、影响、促进鉴定质量的  提高和帮助法官认定鉴定结论,对于如何转变和加强技术室的T作。笔者作如下几点思考和建议。一、技术室人员帮助审判人员对诉讼中的案件行  使鉴定和重新鉴定决定权。并进行鉴定的委托和组织监督  (一)司法鉴定的启动需要中立性,中立性是司法  鉴定的本质要求.在程序上必需体现司法公正性。司  法鉴定与当事人单方的举证鉴定是截然不同的两种  委托管理模式,在诉讼中,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因  其鉴定人的中立性和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有程  序上的缺陷,难免受到对方当事人的合理质疑,而由  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决定启动实施司法  鉴定.从形式上和程序上保障了鉴定的中立性、鉴定  主体的合法性、鉴定客体的真实性。有助于法官对事  实的准确认定和公正裁判,对消除诉累、上访等现象  也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审判人员在判断某一专业问  题是否有鉴定的必要和可能时.也需要技术人员辅助  的帮助,因此,在诉讼中应该由技术室帮助审判人员行使鉴定决定权来保证程序正当。  (二)根据《决定》规定,鉴定机构之间具有平等  性。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也是平等的。从表面上看,鉴定  是中立了.而在实际的运作中鉴定机构由于经济利益  驱动.鉴定结论往往为了迎合不同当事人的需要而有  所差异。很有可能违反其中立地位.同时各个鉴定机  构仪器设备的先进程度和鉴定人员的鉴定水平、经验  差别较大,都有可能影响到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  性,从而使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整个过程和结果都可  能产生怀疑。在这种情况下,由司法技术人员指派或  委托鉴定人符合程序规范.所委托鉴定事项及送捡材  料是经过审查确定的,并由司法技术人员对鉴定过程  进行组织、监督.不会随意委托一些不合格的机构进  行鉴定,从而保证了鉴定质量,避免浪费人力物力,防止出现不必要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  二、技术室在对外委托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委托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  [作者简介]刘长远(1971一),男,汉族,四川宜宾人,在读硕士,主检法医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主要人事司法鉴定  制度的研究。Tel:+86—0831—2322315;E—mail:LLLeha163.corn法律与医学杂志XX年第13卷(第4期)  多,司法鉴定范围日益扩大。审判业务庭在碰到需要  委托检验、鉴定、审计、评估、拍卖等T作时,将统一移  送技术室处理。根据《决定》规定,技术室在委托社会  机构时所委托机构应是依法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才  可以进行鉴定T作。鉴于目前社会上此类机构鱼龙混  杂,技术室为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将采取严  格的审查准入制度,对于已取得司法鉴定资格证的从  事司法鉴定T作的社会专业机构或专家,将通过集中  的事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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