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1 劳动法 教学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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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1 劳动法 教学课件

劳动法 主讲人:王一茹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 劳动法的基本原理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就业法 劳动条件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护法 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劳动争议的处理 我国现行劳动法法律体系 《劳动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等法律,众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劳动法的概念 广义:所有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 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具体的、狭义的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工会组织与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 1、主体: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双方有隶属关系。 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 ,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且招用单 位要保证未满16周岁的特种工作者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文化教育。 用人单位: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企业、 国家机关、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 个体经济组织。 阅读资料: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这一部分劳动关系具体包括: ①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所用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 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组织)与其职工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 ③其他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的劳动关系。 3、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现行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的劳动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 2、内容:劳动法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1)一般权利义务的含义 权利标志着人们能够或实际做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度。义务标志着人们应该、必须或实际做出或抑制某种行为的约束度。 (2)劳动者的劳动基本权利 第一,劳动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获得工作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 第二,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从用人单位取得的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奖金和津贴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第三,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其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 第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是指对具有劳动能力的未正式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和在职劳动者进行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物质帮助权,是指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依法获得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需要。 (3)用人单位的权利 第一,招收录用职工权 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需要择优录用职工,并有权自主决定招工方式、招工数量、招工条件和招工时间。 第二,合理组织调配权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生产规模、生产特点,自行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活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劳动报酬分配权 用人单位有权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形式及奖金、津贴的分配办法,有权组织各种形式的考核确定职工的工资级别和等级标准,有权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职工工资晋升条件、标准和时间 第四,劳动奖惩权 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和实施劳动规章制度,有权决定奖惩条件和奖惩办法。 第五,辞退职工权 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 3、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劳动行为,是指劳动者和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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