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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国际法之法理学-厦门大学学术典藏库

构建国际法之 “法理学 ” ———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之学科交叉 徐崇利    一 、导论 : 国际法之 “法理学 ”的缺失   长期以来 ,在国际法学体系中 , “法理学 ”一直缺位 。边沁曾简短地论及 “国际法理 ( ) 〔1 〕 学 ”in ternational ju risp rudence , 但此后似再无国际法大家强调该范畴 , 国际法学界虽 有时也使用 “国际法理学 ”一词 ,但只是意在讨论一些 “重大的国际法理学问题 ”,而不是 〔2 〕 要建立一个国际法之 “法理学 ”之学科 。 以往 , 国际法律体系远没有国内法律体系发达 ,相应地 , 国际法学体系不像国内法学 体系那样 ,形成了法理学 、法史学 、宪法学 、民法学 、刑法学 、诉讼法学 、行政法学 、经济法 学 、社会法学及环境法学等比较具体的学科门类 。在国际法学体系中 ,对国际法基本原理 的研究历来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学科 ,即国际法之 “法理学 ”一直缺失 。 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 , 国际法已从传统的 “共存 国际法 ”演变为现行的 “合作国际 法 ”, 国际法律规范大量增加 , 国际法律领域不断拓展 。尤其是在全球化时代 ,大量的国 内法律问题进入国际管辖范围 ,使得国际法律体系加速膨胀 , 国际法中的部门法以及与之 相对应的部门法学渐次形成 ,诸如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人权法学 、国际环境法学 、国际刑法 学以及国际组织法学 、国际海洋法学 、国际空间法学 、国际战争法学等等 。无疑 ,这些部门 国际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需要一个基础性学科的支撑和统领 。只有这样 ,才能形成一个比 较完整的国际法学体系 。 然而 ,现行的 “法理学 ”虽名为关于法律一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学科 ,但其整个知识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本文为作者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 ( ) 原理研究 》05CFX029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1 〕 ( 参见边沁 : 《道德和立法的原则 》J. B entham , The Princip les of Morals and L egislation , H afner Pub lish ing Co. , 1948, pp. 326 - 327. ) 。 〔2 〕 ( 详见 W. M. 赖斯曼 : “国际法的法理学 :传统和现代的观点 ”The Ju risp rudence of International L aw: Classic and Modern V iew s, 86 Am. Soc ’y of Int ’l L. , 1992 , p. 108. ) 。 ·13 · 《比较法研究 》  2009年第 4 期 体系基本上是建立在国内法研究基础之上的。如所周知 , 当今的国际体系处于 “无政府 ( ) 状态 ”,缺乏一个权位在各国之上的世界政府 包括立法 、行政和司法机关 ,仍属一个 “原 初的社会 ”;而国内社会已经演化为较为先进的 “有政府状态 ”。由此 , 国际法与国内法虽 均为法律 ,且相互联系越来越紧密 ,但二者在主体 、调整对象、法律效力 、立法和法律实施 等方面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 ,所以,建立在国内法知识基础之上的现行法理学 ,虽在一定 程度上对国际法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 ,但其直接的支持作用却非常有限。是故 , 国际法学 界普遍认为 ,如将国内法的概念套用于国际法 , 国际法将难以为法 。可见 ,创建国际法特 有的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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