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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e在a股创业板市场实现股票ipo主要常见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PE在A股创业板市场实现股票IPO主要常见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 PE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英文缩写,在中国国内目前多数把其定义为:向特定人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人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并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管理,使所投资企业成长、壮大,最终通过上市、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的基金。从这个定义也能看出,我国当前PE依然是以创业投资(亦即风险投资,简称VC)为主流业务类型。但在国际范围内看,PE的类型种类早已五花八门,PE的始祖创业投资基金(以红杉资本为代表)早已不再像20世纪70、80年代那样占据主流地位,而是以KKR为代表的并购基金取得了主流地位。 [关键词] 中国PE;股票;IPO 【中图分类号】 F8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26-3 PE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英文缩写,在中国国内目前多数把其定义为:向特定人募集资金或者向少于200人的不特定人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并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管理,使所投资企业成长、壮大,最终通过上市、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的基金。从这个定义也能看出,我国当前PE依然是以创业投资(亦即风险投资,简称VC)为主流业务类型。但在国际范围内看,PE的类型种类早已五花八门,PE的始祖创业投资基金(以红杉资本为代表)早已不再像20世纪70、80年代那样占据主流地位,而是以KKR为代表的并购基金取得了主流地位。 两年前,美国三大私募基金巨头(黑石、KKR、凯雷)成功IPO(IPO是首次公开发行的英文缩写),并且黑石的IPO创造了美国证券市场5年来最大规模的融资记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化也引起了中国PE的关注。曾有传言,鼎晖投资、九鼎投资、中科招商、中信资本等均有意效仿美国三巨头实现IPO。因为,从业务性质(金融、投资)上看PE对资金的需求欲望是十分强烈的。若能成功IPO,PE们便可获得一个大规模的公开融资平台,可融得更多资金,对业务的扩张,对PE的加速发展是有很多有利之处的。而PE的资金充足、业务扩张对我国的经济长远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众所周知,金融业是实业的润滑剂,PE投资的发展能推动各行业企业创新、发展。而在就业紧张的今天,国家大力鼓励创业,当前中国PE的业务主要就是创业投资。进一步推演,有利于缓解就业问题。所以,PE若能实现股票IPO,则有利于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后劲。不过,我们中国的PE前往国外证券市场IPO存在很多限制,在国内主板市场IPO的可行性还有待考量。因为,我们中国PE依然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在本来保荐代表人责任较重的主板市场IPO、上市会给保代增加更多压力,破坏保代的积极性。这也是在主板市场IPO的客观障碍。在创业板,这种障碍能小很多。所以,我认为我们中国的PE若想实现IPO,有必要对如何实现在创业板市场IPO进行相关研究。而中国PE若想在创业板市场实现IPO会涉及诸多法律问题。 综上,笔者认为,中国PE若想尽快实现IPO化,有必要先熟悉创业板,故应对中国PE若想在A股创业板市场IPO中主要常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将会围绕几个中国PE在A股创业板市场IPO中将会遇见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法。 一、组织形式上的限制 我们先了解一下创业板IPO并上市的基本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盈利状况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2.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三)最近1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俗话说,能用钱解决的就不是真正的问题,所以我认为基本条件中的(三)、(四)不能真正构成PE在创业板实现股票IPO的压力,而(一)、(二)条的要求则对想在创业板实现股票IPO的PE们构成了限制。 我们先说说(一)对PE在创业板IPO够成了哪些限制。从(一)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创业板进行股票IPO的发行人必须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均无在创业板实现股票IPO的可能。再看看中国当前PE的主要组织形式有哪些。我们中国当前的PE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的,如深圳创新投资集团、IDG资本、深圳达晨等著名PE均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公司制PE有诸多优势,如严格依照《公司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在国内有相对较为健全的法律基础,可以得到较好的法律保护。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形式本身存在的优势也是明显的,如内部架构、治理结构较为完善,法律关系较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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