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备案200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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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备案2009N380号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被保险职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被保险人处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核辐射、核爆炸; (五)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 (六)被保险人职员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质。 第六条 被保险人的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故意行为、犯罪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自残、自杀、醉酒; (三)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饮酒后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 (五)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六)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资格证而使用各种专用机械、特种设备或特种车辆或类似设备装置的。 第七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本合同列明负责赔偿的项目外,其他超出被保险人职员所在地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人赔偿限额、死亡每人赔偿限额、伤残每人赔偿限额、误工费用每人赔偿限额、医疗费用每人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医疗费用每人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可采取进一步合理必要的核定方式。对在投保时约定的针对不同情况下的赔偿处理方式,保险人应认真履行。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保险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在合同约定的赔偿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应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支付相应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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