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二节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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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二节PPT

第二节 保险合同 一、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二)法律特征 1、目的的保障性 2、客体的独特性 3、对价的悬殊性 4、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不同时性 (三)性质 1、双务有偿合同 2、附和合同(格式合同) 3、射幸合同 4、最大诚信合同 5、诺成合同 6、不要式合同 (四)分类 1、以保险标的属性的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2、单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 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又称为重复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 吴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为6000元。不久,吴某所在单位为全体职工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吴某家的财产保险也为6000元。在保险期限内,吴某家中被盗,吴某发现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通知了甲、乙两家保险公司。 经现场勘察发现,吴某家门锁被撬开,丢失家电、衣物共计损失10000元。由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吴某向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提出索赔。甲保险公司认定事故属于赔偿范围,依照保险合同赔偿吴某6000元。乙保险公司接到索赔通知后,得知吴某已先向甲公司投保,遂以吴某以同样财产重复投保、与乙保险公司所签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赔偿。吴某以乙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履行赔偿责任支付保险金6000元。 3、原保险合同:相对于再保险合同而言,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原始订立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99条规定: “保险公司对每一保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3、被保险人 (二)关系人:受益人 具备的条件: (1)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2)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人。 (三)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 2、保险经纪人 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代向保险人洽订保险合同,而向承保的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人。 三、保险合同成立的程序 (P486)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4)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5)保险责任: (6)保险期限 (7)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赔偿责任的对价。 (8)除外责任: (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 (二)投保人的义务 1、交付保险费 2、防止或者避免出现保险事故 3、危险程度增加通知 4、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和出险施救 (三)保险人的义务 1、条款说明义务 2、补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义务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一、概念: 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合同的总称。 二、分类 1、依照财产保险标的的不同: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分类 2、依照所保财产分布行业的不同 火险 运输保险 工程保险 农业保险 三、代位求偿权: 1、概念: 又称代位追偿权。 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索赔的权利。 2、特征: (1)实际上是一种债权的转移。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了保险人。 (2)取得必须以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 (3)范围不得超过保险人的赔付金额。 (4)行使的对象有一定的限制。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 一、概念与特征: 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特征: 1、保险金额的固定性。 2、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3、一定的储蓄性。 4、不存在代位求偿权。 二、分类: 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第五节 保险业基本法律制度 一、保险分业经营制度: (一)保险、银行、信托、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 (二)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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