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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PPT
第五节 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概述:在我国,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具备以下特征: 1、男女双方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和事实;事实婚姻/一切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区别点。 2、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事实婚姻/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区别点。 3、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不具备形式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违法婚姻 事实婚姻/法律婚姻 二、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和相应民事政策: 三、事实婚姻与重婚:“民法上无婚可离,刑法上有婚可重”的困惑 第六节 婚姻无效与撤销 一、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的概念: 是指男女两性已经成立的婚姻,因为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如:重婚、违反近亲结婚的限制、受胁迫的婚姻、患法定禁婚疾病等。 二、我国确认婚姻无效、可撤销的规定: (一)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的事由: 1、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宣告婚姻撤销的事由: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1)胁迫的含义: (2)胁迫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A、须有胁迫的故意 B、须有胁迫的行为 C、胁迫须有违法性 D、因果关系 (二)婚姻无效或者撤销请求权人与宣告机关 1、婚姻无效或者撤销请求权人: 婚姻无效:我国司法解释主张将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限定在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中,一般应根据婚姻无效的具体原因来确定。 婚姻撤销:《婚姻法》第11条规定,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主体,仅限于受胁迫的配偶本人。 2、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宣告机关: (1)婚姻无效:人民法院 (2)婚姻撤销: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 3、期间: (1)婚姻无效: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婚姻撤销:1年。 4、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1)婚姻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有效要件,因而自始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2)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后果;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处理: (4)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5)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使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是指婚姻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即法律上所体现出的夫妻关系: (一)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 4、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无视婚姻当事人的意志,强迫他人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抱童养媳、订小亲等。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主要是女方或者女方的父母)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称为个体婚制。 1、任何人,无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寡,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者以上的配偶; 2、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者双方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 3、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4、违反一夫一妻制情节轻微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受到刑罚制裁。 (一)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姘居” 比较: 重婚 通奸 姘居 以夫妻名义 不以夫妻名义 不以夫妻名义 共同生活 无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 联系: 如长期通奸,则形成公开同居,则构成姘居,再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事实婚姻重婚。 三、男女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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