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自治县(州)改设“市”异议之商榷——兼驳增设“自治市”主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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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自治县(州)改设“市”异议之商榷——兼驳增设“自治市”主张

黑龙江民族丛刊(双月刊) 2013年第4期(总第135期) 民族问题研究 撤自治县(州)改设“市异议之商榷 ——兼驳增设“自治市主张 沈寿文 (云南大学法学院,昆明650091) 摘 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自治权”的性质决定了城市化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水平达到一 定程度,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公民的意志,按照法定程序,撤销自治县(州)改设市具有无可争议的正当性;而那 种主张增设“自治市”的主张,是奠立在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自治权”性质误读基础上的产物。 关键词:自治地方;自治市;撤自治县(州)改市 中图分类号:1)633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4922(2013)04-0001-07 一、问题之提出 二、自治县(州)撤县(州)改市之反对意见及 其依据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民族自治 地方撤销自治县和自治州,改设“市”的现象。十 有些学者认为,撤销自治县(州)改设市有三 多年来,学术界在对待这一问题的态度呈现出一 大弊端: 边倒的状况,涉及这一领域的学者几乎众口一词, 一是改变了原自治县(自治州)“民族自治地 认为随着城市化发展,一些自治县和自治州为了 方”的性质,使自治县(州)丧失了“自治权”。正 适应城市化发展需要,撤县(州)改市,但是由于 如有的学者所说的:“民族自治地方一旦撤销,其 现行宪法体制下不存在“自治市”的建制,因此不 相应的权力和权利也就不复存在了。……尽管一 得不牺牲民族自治地方的地位和待遇、不得不以 些地方的民族自治地方撤销后,有关的民族优惠 丧失“自治权”为代价,来换取改为“市”的行政建 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保留,但是民族自治权却 制。因而,主张修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 普遍地虚化、虚置或完全流失了,少数民族群众失 法律,增设“自治市”的行政建制,既保留民族自 去了民族区域自治这个重要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实 治地方(自治县或者自治州)的地位和待遇,也适 现的制度平台。”尽管部分民族自治地方被撤销 应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县和自治州)的城市化发 时,“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都曾专门发出 展需要。这种观点是奠立在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文件,明确规定它们可以继续享受民族自治地方 以及民族区域自治语境下的“自治权”误读的基 的待遇和各项优惠民族政策,……但是,这些待遇 础之上的。为了正本清源,有必要先了解反对撤 却仅限于本省、区、市的民族优惠政策,民族自治 销自治县(州)改设市、主张增设“自治市”的意见 地方的特殊政策来源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身, 及其依据。 来源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而不是上级 国家机关赋予,上级国家机关事实上也无权授予。 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依靠政策执行的优惠 收稿日期:2013—05—07 基金项目: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与相关法律性文件 关系研究”(10YJC82009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沈寿文(1974一),男,云南昆明人,副教授,主要从事宪法学(含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研究。 ·1· 万方数据 政策也逐渐失去意义”[1]4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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