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08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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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法官 法庭由21名独立法官组成,中国籍法官为高之国。 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 得票最多并获出席和参加表决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候选人当选,但应包括过半数的缔约国。 第一次选举选出的法官中,七人任期应为三年,另七人为六年。 *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管辖权 仅缔约国有权诉讼,但有关海底区域争端,私人和海底管理局也可提起诉讼 法庭的管辖权包括按照本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和申请,和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任何其他国际协定中具体规定的一切申请 1994年-13.11.5:22个案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对事管辖权 自愿管辖:争端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且不限于法律性质的争端; 协定管辖: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特别规定的事件或争端; 任择性强制管辖: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一切法律争端。 *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案例三 国际法院法官选任中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是否具有一票否决权? *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案例四 挪威在1885年至1909年间在法国发行公债,这些债券上载有一黄金条款:公债本息到期时可以兑取黄金或与黄金等值的其他货币。1914年,挪威停止用黄金支付,只用挪威货币偿还债务。法国向国际法院起诉挪威。挪威指出,法国在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中作出一项保留:“本声明不适用于法国政府认为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范围的事项的争端”,而挪威作出接受管辖声明时含有相互原则,因此不得由法院管辖。如何看待此案? *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案例五 1943年,德国军队在从意大利撤退时,拿走了意大利国库里的金币,而在二战后期由同盟国在德国发现这些金币,现由英美法三国占有。意大利对此向三国提出返还要求,而阿尔巴尼亚则主张该金币是意大利在1939年占领该国时拿走的。另外,英国主张其在之前的科孚海峡案中还未从阿尔巴尼亚取得赔款,因此也主张对该金币的权利。现意大利和英美法都接受国际法院对此案的管辖权,国际法院能否管辖? *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适用的法律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为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 *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诉讼程序 起诉:请求书、特别协议 诉讼程序:书面程序、口头程序 判决:出席法官过半数票决定,法院院长的决定票,个别意见或不同意见 判决的执行:对方不履行的,向安理会申诉,安理会提出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方法 *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参加诉讼 如某一国认为某案件之判决可影响属于该国具有法律性质之利益时,得向法院申请参加,此时诉讼参加国要想转为诉讼当事国,要经争端当事国的同意,判决结果不拘束参加国。 凡条约发生解释问题,而诉讼当事国以外尚有其他国家为该条约之签字国者,应立即通知各该国家。 *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判决后的解释或复核 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端 发现在判决宣告时所不知道的决定性新事实,不知道并非因过错而导致;发现后6个月内提起,但判决10年后不得提起 *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分庭 得随时设立一个或数个分庭,并得决定由法官三人或三人以上组织之,此项分庭处理特种案件,例如劳工案件及关于过境与交通案件,目前设有环境事务分庭。 为处理某特定案件,得随时设立分庭。 为迅速处理事务,应于每年以法官五人组织一分庭。 上述三种分庭,经当事国同意,可在海牙以外的地点进行开庭和履行职务。 *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案例六 为迅速处理案件而由五人成立的小法庭中,如果只有争端一方甲国派出的法官,乙国可否派出自己的法官? 甲乙为争端当事国,法官中有甲国派出的法官,而乙国则没有,怎么处理? 甲乙为争端当事国,而甲国派出的法官A为法院院长,怎么解决? 甲国诉乙丙丁三国,乙丙丁是否可以派有三名法官? *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语言和诉讼费用 语言:英语、法语 诉讼费用:各自承担 *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法官个别意见和反对意见 个别意见:投赞成票,但对判决理由等全部或部分内容持不同意见 反对意见:投反对票 *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存在的问题 判决得不到很好的执行 与其他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竞合 转向仲裁化 *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1947年-13.11.5:152个案子 诉讼案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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